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民政局是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內設9個職能科室和1個直屬行政單位,包括:辦公室、計畫財務科、優撫安置科、雙擁科、救災救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老齡工作辦公室和汕尾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市級異地商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制定全市革命老區建設計畫,安排和管理老區建設資金,辦理支援老區建設日常事務。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職能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草擬有關地方性民政規章制度,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紀檢監察、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審計、計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共青團、婦女、工會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承擔本級及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承擔“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等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上報、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供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復退軍人穩定工作。

(四)雙擁科。

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雙擁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創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和重要節日的擁軍優屬活動;協調地方部門保障部隊軍事行動和支前活動;配合各級民政部門做好優撫、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軍地雙方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負責軍隊 (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救災救助科。

擬訂救災工作計畫;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社會救濟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省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 (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 (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區劃地名科。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管理辦法;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辦法;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審核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市性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批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老齡工作辦公室。

負責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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