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以及對口部門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全市原材料、裝備製造、消費品工業和電力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推動實施,負責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和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參與擬定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的供需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性事件狀態下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組織建立並調用煤電油氣應急儲備。
(十一)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三)指導全市軟體業發展;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四)承擔全市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有關重要事項。
(十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及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工業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十六)代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口岸方面的工作。
(十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監督所監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九)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一)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所監管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二十三)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並根據本市情況擬定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措施和實施辦法。
(二十六)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十七)擬定全市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二十八)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定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酒類商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畜禽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繭絲綢協調工作。
(二十九)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主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三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負責與防擴散相關的工作。
(三十二)牽頭擬定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三十三)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以及多邊、雙邊經濟合作政策,協助處理國家(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牽頭承擔我市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三十四)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與涉及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三十五)擬定外商投資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審批管理工作;指導投資促進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經濟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三十六)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等;擬定市內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定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地方金融類企業除外)。
(三十七)負責全市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捐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的捐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三十八)貫徹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授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三十九)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四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