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永政辦發〔2012〕50號
頒布時間:2012-9-4
永州市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心城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食品安全辦、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商務、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畜牧水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與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辦要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物價部門要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排污費的收費政策,並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審工作。
商務部門要加強對餐飲業行業協會的管理,督促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要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工作,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並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餐飲服務單位的等級評定掛鈎;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其它餐廚廢棄物為原料製作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潲水飼養動物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許可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並向中標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要建立產生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要建立收集運輸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要建立處置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台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每年應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要提交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定複印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要及時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要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定,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要主動出示協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要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並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收集容器要保持完好和密閉,並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廢棄物;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確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我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六)處置設施需要暫停進行檢修的,應提前6個月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直接飼養畜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要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查看資料、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公安、工商、環保、畜牧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情況;
(六)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或者配備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分別由環境保護、畜牧水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管理區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