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擬定和執行永定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它有關政策;參與制定縣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和綜合使用預算內外資金的建議;制訂縣對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擬訂縣與鄉鎮、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貫徹執行中央財稅政策、法規,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制定和執行有關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組織指導全縣財政工作;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組織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票據。
(四)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制訂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擬定和執行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審批全縣專控商品;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的檢查和監督工作;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的檢查和監督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制度;管理縣直部門、單位預算內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五)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管理和協調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工作;提出縣屬國有資產營運戰略,發展規劃;監管縣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重大事項。
(六)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和經濟發展支出,縣屬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縣級財政投入挖潛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查;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負責永定縣公路建設基金籌集、管理、調度工作。
(七)管理監督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機構、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擬定和執行我縣政府債務管理辦法;承擔境外貸款、對外談判、磋商以及借、用、還的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地方金融企業改革、清理整頓金融秩序和證券市場,擬訂擔保企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對擔保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等。
(九)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律、規章制度;擬定和執行會計委派制,管理會計委派人員;參與管理社會審計及其它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
(十)監督和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預算內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範財政管理的對策建議;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監督。
(十一)制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二)制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二)管理服務縣財政局的直屬單位、歸口管理單位。
(十三)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能。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綜合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財政新聞宣傳;負責管理文電、機要、督查、檔案、保密、信訪和機關財務、物資、房產等後勤事務管理以及計生、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局事業單位及鄉鎮財政所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老幹部及關工委管理工作等。
負責調解處理涉及縣直單位的產權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仲裁。參與財政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草案的審核,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管理有關國家賠償經費;組織全縣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
(二)綜合股
研究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財政分配政策;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提出工資、價格、住房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審批全縣縣直部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標準的確定,並擬訂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及罰沒票據的作用和核銷;監管彩票市場;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等。負責永定縣公路建設基金籌集、管理、調度工作;負責全縣公路通行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擬訂永定縣公路建設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管理公路建設基金債權債務;審核批准全縣公路通行費資金使用計畫、決算;負責縣級公路建設基金用款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全縣公路通行專項監察工作。
(三)預算股
擬訂全縣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負責稅收收入計畫的協調工作;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管理及有關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審定縣直各部門人員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查、批覆縣直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決算;指導鄉鎮預算管理;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負責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企業一般增值稅先征後返的審核、上報和退付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和審計局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等。(四)國庫股
組織實施全縣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縣級財政資金審核、撥付、調度;分析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直部門決算,編制縣組織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專戶;負責縣級財政周轉金的清收、處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縣直部門單位預算內外資金銀行賬戶的管理;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五)行政政法股
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制(修)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提出分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建議方案;負責提出行政、公檢法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定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批覆下達分管部門(單位)預算;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六)教科文股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制(修)訂事業性的財務管理制度;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改革的建議;提出事業性經費開支和定額;提出分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建議方案;負責提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計生、廣播電視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批覆下達分管部門(單位)預算;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對專項資跟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參與事業單位收費項目的審核和標準的確定等。(七)經濟建設股
與縣發展計畫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財政投融資的有關政策,參與投融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國家物資、糧食、食糖、化肥、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負責提出計畫、經貿、糧食、交通、建設、信息、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以及國債、城建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方法;管理縣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決算審核;參與縣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評估以及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工作;參與工程預算定額的制訂和價格指數的調整、工程費標準的核定等。(八)農業股
負責研究全縣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制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負責提出農、林、水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九)社會保障股
參與制訂全縣社會保障、政策、制度;擬訂社會保障機構、資(基)金的政財務管理制度;提出並辦理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負責提出勞動保障、衛生、民政、殘聯、老幹部管理等部門社會保障預算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社會優撫、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國有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再就業資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離休人員“兩費”補助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效益考核;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會同地稅、勞動、老幹部管理等部門籌集、管理、使用全縣養老、失業、醫療、離休人員“兩費”等社會保障(險)基(資)金,編制基(資)金收支計畫與決算,負責基(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與平衡。(十)外經外債股
擬訂和執行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擬訂國有外貿、外經、旅遊、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組織實施上述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督;負責上述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執行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有關費用開支標準、負責外事、外經、旅遊等單位經費預算編制、執行和預、決算批覆;管理外經、外事、旅遊專項資金;根據縣政府有關規定做好境外企業財務人員的委派工作。負責政府外債的統一歸口管理;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境外貸款項目和聯合融資項目的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以及對外償還、對內回收和相應的資金管理,擬定境外貸款及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的業務政策和管理規定;編制利用政府外債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庫,做好篩選上報工作。
(十一)企業股
參與改革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的研究;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負責監管縣屬國有企業財務(金融、糧食、農業、外經分管企業除外),辦理縣級挖潛改造資金,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並對資金使用追蹤問效;負責縣屬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及公司制改造等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導企業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補助的專項經費等。(十二)會計管理股管理全縣會計工作;提出會計改革和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擬訂具體辦法;參與管理全縣社會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全縣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負責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管理工作;負責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等。
擬定會計委派的具體實施辦法;組織縣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會計委派工作;集中管理委派人員的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