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凡屬於國家或集體投資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縣城建局是全縣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按照管轄範圍、職責分工和本辦法具體負責本區域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參加投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於三家。
(二)邀請招標。建設工程需要邀請招標的,應經縣城建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受邀請參加投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於三家。
(三)議標。凡工程造價標的在5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可以採用議標形式,參加議標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於三家。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之前,必須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告表》,報送城建局招投標管理中心,招投標管理中心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核,如發現投標人在投標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律取消資格,並予以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前,要召集招投標領導小組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報告、討論建設工程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工程預算的編制和決算的編制,5萬元以上工程造價標的的建設工程預算編制必須委託預算編制專業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編制工程預算。
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城建局招投標管理中心及有關部門、單位參加開標會議,招標單位不得單獨召開開標、評標、定標會議,開標議標應按招標檔案或其他書面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招投標管理中心批准,並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非法轉包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的同時,必須簽訂工程建設廉政契約。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