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刑
罪要受刑罰這是聖經中明顯的教訓(但十二2;太十15;約五28~29;羅五12~21),受刑的期間在新約中的用字,有時表顯為永恆,永無止息。這些字句也用在『永世的君王』(提前一17),『永生的神』(羅十六26),描寫神的榮耀『直到永遠』(羅十一36)與『神是永遠可稱頌的』(林後十一31)。這些永無止息期間的觀念,是表明神的永恆性。用在永刑與永生上的形容詞,就是這同一的字,這是非常重要的(太廿五46)。永刑與永生一樣,都是同永遠的;永生無限,永刑也是無限的。
用別的名詞也表達了同樣的觀念。正如耶穌說:『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里去』(可九44,比較路三17)。他指到『地獄』,說那裡的『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可九47~48)。他說到應當怕神,因他『殺了以後,又有權柄丟在地獄裡』(路十二5)。他說到一種罪『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2)。同樣的,約翰寫著說:『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三36)。
基督的警告內含著永久性。他說到那門就關了(太廿五10),『丟在外面的黑暗裡』(太八12;『丟在外面』,路十三28),『不可渡過的深淵』(路十六26)。在新約中,耶穌比任何人都多提到地獄。新約中沒有任何地方暗示到永刑可免。
從十字架的觀點來看,神的恩慈無遠弗界。神為了救人,已經無所不用其極。此外,惡人永遠受刑的教訓,我們不能明白,這可怕的情形是我們人所不能描述的。我們必須知道,聖經用必要的象徵性名詞指出這是很真實的一件事。
古代教會有些基督徒不相信以上的這個教訓。奧利金教導說,所有的人至終必得救。此說未能吸引廣大民眾隨從,直至最近才被人接受。十九世紀有一群詩人將此說通俗化,因此在本世紀廣被接受。
這種教導廣被人接受的根本理由,是說地獄的概念與神的愛不調和。有人辯論說,如果一個罪人要永遠受苦,那么神的愛就要失敗了,但這種說法無聖經根據。不過他們從聖經中引證一些經文來支持他們的看法,如神願萬人得救(提前二4;彼後三9);十字架的普遍範圍(林後五19;西一20;多二11;來二9;約壹二2);以及基督贖罪工作的廣遠(約十二32;羅五18;弗一10)。
但若解釋這類的經文的意義為所有的人終必得救,乃是遠離原著者的本意,也忽視了事實。由上下文看來,有的地方往往指著神定惡人的罪,或善或惡,至終永遠分離的情形。
還有一個意思,就是人不再是不朽的。如果他信靠基督而得救恩,就得著不朽的生命:不然,他就要死,那就是他的結局。如果我們相信聖經真實的教訓,我們就一定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惡人最終命運就是永遠的刑罰,到底這刑罰包括些什麼,我們無法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