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範圍
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1、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招標(含房屋、水務、交通、公路、市政、園林、林業、供水、供熱、供電、裝飾裝修、人防、管線鋪設等),以及必須招標的工程監理、勘察、設計、重要材料和機電等設備項目的招標。
2、凡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政府採購。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礦產資源勘察、開採權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公告可以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中心進行公告。
4、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產權,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產權,其它企業國有產權,國有企業由於破產、兼併、租賃、重組、改制等發生的產權或經營權,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整合和經營性資產統一經營管理涉及的產權和經營權交易(租賃)等,以及其它依法允許出讓、受讓的國家(集體)所有產權交易必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5、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
6、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各類房屋拆遷工程的拆遷項目和規劃、土地及工程的諮詢、代理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其它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遊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戶外廣告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競標交易業務以及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含水利資源等)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的招標拍賣等交易。
7、其它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
主要職能
一是服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領導,接受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二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規則,制定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三是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簽發交易成交備案,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
四是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公告公示,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報名和資格核驗;
五是負責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完備、服務規範的場所;
六是收集、存貯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政策法規和企業信息;
七是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跟蹤服務,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八是建立、維護和管理各類專業門類的專家評審庫;
九是按規定收取和管理各項交易服務費用,代收代退投標保證金;
十是承擔縣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