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淹沒

河流上建壩形成水庫後,受到水庫回水淹沒及影響的土地、林場、礦產資源、居民點、城市集鎮、工礦企業、交通線路、文物古蹟及其他,都屬於水庫淹沒內容。

水庫淹沒損失

指因興修水庫而必須廢棄、拆遷、加固、防護的田地、林場、牧場、工廠、礦山、道路、橋樑、房屋、名勝古蹟,以及必要的工程設施和相應的居民遷移所造成的物資與經濟損失。有時還要包括水庫附近在回水範圍以外地區因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的浸漬損失。

水庫淹沒規模和性質

淹沒損失的大小取決於樞紐工程築壩的高低,水庫面積與容積的大小,庫區的河谷地貌形態、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經濟發展狀態。淹沒損失的性質需視不同的經濟對象和它們所處庫區不同部位而有區別。可歸納為以下3類:①就損失時間而言,可分為永久性和臨時性損失。②就損失程度而言,有的可遷移或保護、有的不可遷移和保護,後者則完全失去本身的使用價值。③就所在的空間而言,有直接的和間接的損失。所以在進行淹沒處理時,要針對淹沒對象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水庫淹沒處理的規劃設計工作,包括水庫淹沒處理範圍的確定,水庫淹沒實物指標的調查,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的規劃設計,水庫水域的開發利用、庫底清理的籌劃,以及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的編制等任務。

水庫淹沒處理範圍

包括水庫淹沒區及因水庫蓄水而引起的浸沒、坍岸、滑坡、岩溶地區排洪不暢和其他受水庫蓄水影響的地區。水庫淹沒區又常區分為經常淹沒區和臨時淹沒區。

(1)經常淹沒區。通常指正常蓄水位以下,受庫水位持續或反覆淹沒的地區,但多年調節水庫的正常蓄水位並不每年都能達到。

(2)臨時淹沒區。為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庫洪水壅高的沿程回水以及風浪、船行波爬高、冰塞壅水淹沒的地區。1996年11月中國電力工業部發布的《水電工程淹沒處理規劃設計規範》(DL/T5064—1996)規定,水庫淹沒處理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淹沒對象的重要性,水庫調節性能及運用方式,在安全、經濟的原則下,在下表所列範圍內選擇。表中未列的鐵路、公路等專項設施的設計洪水標準,宜按各專業規範選定。水庫沿程的設計回水位,還應根據河流輸沙量的大小,考慮10~30年的泥沙淤積影響。

在確定淹沒處理範圍時,還應考慮:①在回水影響不顯著的壩前段,要在正常蓄水位之上設定0.5~1.0m的安全超高。②對水庫末端洪水回水位與同頻率天然洪水位的封閉,採取垂直封閉還是水平封閉,要根據其影響程度研究確定。垂直封閉系按某一頻率洪水回水位與天然洪水位之間一定水位差處(如0.3 m處)垂直連線封閉,而水平封閉系在一定水位差處,洪水回水位線向上游水平延伸與天然洪水位線相交封閉,如圖1所示。

(3)浸沒影響區。水庫蓄水後,在一定地質條件下,庫岸地下水位升高而形成土壤次生鹽鹼化、沼澤化、建築物地基沉陷及翻漿等現象的地區。預測浸沒範圍所依據的水庫水位,常採用正常蓄水位或一年之內持續時間在兩個月以上的運行水位。

(4)塌岸、滑坡地段。由於水庫蓄水而使庫岸受風浪衝擊、水流侵蝕,使庫岸坡形改變,岩石抗剪強度減弱及水位漲落引起庫岸地下水動水壓力變化而發生庫岸再造變形的地段。一般預測5~10年內可能出現的坍滑地段,列為影響處理範圍。

(5)喀斯特影響區。在喀斯特地貌發育的石灰岩地區,流入水庫的暗河出口,因受庫水位頂托或泥沙淤堵,致使庫邊或鄰谷暗河入口處(漏斗、落水洞)的地面水排泄不暢或斷絕其排水出路而加重了內澇;當地面高程低於庫水位的地方,將受倒灌淹沒;庫區若有貫穿性溶洞會產生滲漏淹沒。

(6)庫周影響區。水庫蓄水後,失去生產生活條件而必須採取措施的庫邊或孤島上的居民點,以及引水式電站形成的脫水影響地段。

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投資

水庫淹沒處理補償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社會經濟問題,既關係到移民妥善安置和各種淹沒對象得到合理恢復,又關係到正確處理國家、建設單位、地方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各方面之間的利益,還遇到補償與發展的關係,同時,與當時當地國家的政策、經濟、政治狀況也有較大關係。中國幾十年來的移民安置狀況,淹沒損失補償標準是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長與移民政策的完善而逐步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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