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5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機構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2]39號)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址在天津市河東區中山門龍潭路15號。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流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內或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批以及有關水工程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核。負責提出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二)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協調流域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訂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畫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三)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定的審查許可;負責省界水體、重要水功能區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監測;指導協調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流域內地方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
(四)負責防治流域內的水旱災害,承擔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實施流域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指導流域內水文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庫及跨流域調水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流域地下水監測工作。發布流域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流域水資源公報。
(六)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采砂管理,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
(八)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安全生產,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內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根據授權,組織、指導流域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開展流域內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查。
(九)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負責開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有關水利統計工作。
(十)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
(十一)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1.協助委領導組織委機關日常工作,並對委直屬單位和委機關各部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組織委綜合性重要文稿草擬工作,負責委機關公文處理、保密、信訪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公文處理、保密、信訪工作。
3.組織委政務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指導委檔案工作。
4.負責委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工作,組織協調人大、政協有關提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
5.負責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海河水利網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委水利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中國水利報》海河記者站工作。 6.負責委政務公開、會議計畫管理、重要會議活動組織、重要接待和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會議室管理、行政值班管理、安全保衛、防火工作,監督檢查辦公區物業管理工作。
7.指導《海河水利》、《海河年鑑》、《海河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辦公室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秘書一科、秘書二科、綜合科(信訪辦)、宣傳科(海河記者站)。
二、規劃計畫處
(一)主要職責
1.組織擬定流域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流域水利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專題研究。
2.組織編制流域或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論證工作。根據授權,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4.組織開展流域內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核以及有關水工程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查。指導流域河口、海岸灘涂治理和開發工作。
5.負責提出或審核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負責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工作。
6.負責中央水利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負責委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7.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8.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9.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規劃計畫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規劃管理科、項目管理科、計畫管理科、綜合統計科。
三、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總隊)
(一)主要職責
1.擬定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歸口管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負責委與行政許可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和聽證工作。
3.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
4.組織制訂水政監察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政監察總隊管理及日常工作。
5.組織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委普法辦公室工作。
6.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協同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有關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7.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定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8.指導協調流域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流域地下水通報。
9.指導流域內地方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
10.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指導流域水資源監測和水資源信息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流域水資源公報和管理年報。
11.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水政水資源處(水政監察總隊)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6名,內設水政科、水資源科、水政監察總隊辦公室。
四、財務處
(一)主要職責
1.負責委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
2.負責委預算資金的使用、稽察、檢查和監督。
3.組織編制與實施委部門預算;歸口管理委有關國庫支付及政府採購工作。
4.組織擬訂委財務工作、經濟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委經濟管理工作。
5.指導、監管委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委機關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會計檢查工作。擬訂委財務內控制度並組織實施。
6.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
7.負責委機關經濟契約的審查及監督工作。
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財務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資產管理科、預算監管科、經濟價格科、機關財務科。
五、人事處
(一)主要職責
1.組織擬訂委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委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2.負責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3.負責委管幹部的選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負責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
4.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委招錄(聘)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5.負責委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
6.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
7.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8.負責人事統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工作;歸口管理委表彰獎勵工作。
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人事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5名,內設組織幹部科(幹部監督科)、勞動工資科、人才與培訓科。
六、建設與管理處
(一)主要職責
1.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的治理和開發。
2.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流域內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3.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委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工作;組織實施委屬水庫大壩、水閘的安全鑑定工作。
4.負責委屬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管理工作。
5.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委屬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委屬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6.負責授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
7.負責直管河段及授權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
8.負責委水利建設經濟定額站有關工作。
9.負責委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建設與管理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7名,內設技術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建設管理科、市場監管科。
七、水土保持處
(一)主要職責
1.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
3.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
4.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5.協同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
6.根據授權,負責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檢查。
7.指導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
8.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
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水土保持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管理科、監督科。
八、科技外事處
(一)主要職責
1.擬定委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組織委重大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重大學術交流及科研成果與技術推廣工作。
3.負責組織委科學研究及科研項目的審查工作;歸口管理科技成果及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
4.負責委水利外事管理工作;審核申報出國任務和人員,組織出國人員的外事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委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歸口管理國外智力引進和人員交流工作。
6.負責組織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的貫徹與套用並監督實施。
7.負責組織委科學技術獎項的評審、申報工作。
8.歸口管理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9.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科技外事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科技管理科、外事管理科。
九、防汛抗旱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1.負責防治流域內水旱災害,承擔海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2.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
3.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
4.負責流域內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流域水旱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工作。
5.組織、指導、監督重要河系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
6.組織擬訂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
7.負責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並負責委屬工程防汛及度汛應急項目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委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
8.組織實施委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管理工作。
9.按照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防汛抗旱辦公室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6名,內設技術管理科、調度科、減災科。
十、安全監督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海河流域分站)
(一)主要職責
1.指導授權範圍內流域水利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委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組織開展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組織、指導授權範圍內流域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委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和檢查。
4.組織開展授權範圍內流域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
5.負責委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
6.組織開展委屬水利工程質量檢查。
7.負責委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8.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安全監督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9名,內設安全監督科、質量監督科、工程稽察科。
十一、監察處、審計處(合署辦公)
(一)監察處主要職責
1.歸口管理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3.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
4.組織協調委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5.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
6.組織開展廉政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廉政文化建設。
7.組織開展作風整頓或專項治理。
8.受理對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委管幹部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9.調查處理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直屬單位及其委管幹部違紀的行為和案件。受理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10.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審計處主要職責
1.歸口管理委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辦法。
2.對委部門預算執行、投資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3.組織實施委管領導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4.對委屬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開展績效審計。
5.對國家審計和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監察處、審計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2名,內設廉政辦公室、紀檢監察科、審計科。
十二、離退休職工管理處
(一)主要職責
1.負責委機關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擬定並落實委機關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制度及服務辦法;督促落實離退休職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2.組織離退休職工文體活動,配合直屬機關黨委開展離退休職工黨支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3.組織離休職工的醫療保健和健康療養。
4.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委機關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
5.指導並監督委屬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
6.負責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代管工作。
7.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3名,內設綜合服務科、離休職工管理科、退休職工管理科。
十三、直屬機關黨委、海河工會(中國農林水利工會海河委員會)(合署辦公)
(一)直屬機關黨委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負責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2.負責組織安排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政治理論學習。
3.負責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4.負責委政治思想研究工作。
5.領導委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委員會等民眾組織,指導各民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6.負責委機關、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屬處級事業單位的統戰工作。
7.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海河工會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工會法》,對委內工會工作進行行業指導。
2.組織職工參政議政。
3.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職工組織參與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4.組織相關先進集體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5.組織開展民眾性的文體活動。
6.承辦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科室及人員編制
直屬機關黨委、海河工會行政執行人員編制12名,內設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海河工會辦公室、機關團委、機關工會。
單列機構
海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副局級)
事業單位
1、海河水利委員會漳衛南運河管理局(正局級)
2、海河水利委員會海河下游管理局(正局級)
3、海河水利委員會漳河上游管理局(正局級)
4、海河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副局級)
5、海河水利委員會通訊中心(正處級)
6、海河水利委員會水利信息網路中心(正處級)
7、海河水利委員會科技諮詢中心(正處級)
8、海河水利委員會機關服務中心(正處級)
9、海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站(正處級)
10、海河水利委員會防汛機動搶險隊(正處級)
11、海河水利委員會綜合管理中心(培訓中心 經濟發展中心)(正處級)
企業單位
華北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直屬單位
引灤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