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在1998.12.12由水利部頒布。

第一條 為確保堤防工程施工質量,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7號)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8號)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1995〕66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種堤防的新建、續建、擴建和加固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種堤防(以下簡稱堤防)的堤基、堤身和堤頂等各種工程,以及各種涵、閘、泵站、橋樑等穿堤、跨堤建築物。

第四條 堤防工程等級按照《堤防工程設計規範》(GB50286-98)劃分,各種穿堤、跨堤建築物等級按照有關標準劃分。

第五條 堤防工程必須由持有水利水電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專業隊伍承建。任何單位不得將堤防工程發包給無相應水利水電施工資質的隊伍或個人承包。

第六條 水利水電一級施工企業可以承擔七大江河乾堤等一級(含一級以下)堤防和一級(含一級以下)穿堤、跨堤建築物工程的施工業務。

第七條 水利水電二級施工企業可以承擔七大江河乾堤等一級(含一級以下)堤防以及二級(含二級以下)穿堤、跨堤建築物的施工業務。

第八條 水利水電三級施工企業可以承擔二級(含二級以下)堤防以及三級(含三級以下)穿堤、跨堤建築物的施工業務。

第九條 水利水電四級施工企業可以承擔三級(含三級以下)堤防以及四級(含四級以下)穿堤、跨堤建築物的施工業務。

第十條 各級堤防的基礎處理工程必須有與堤防建設標準相應等級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不具備水利水電施工資質的隊伍只允許從事各等級堤防輔助工程施工,不得借用他人資質進行建築活動。

第十二條 嚴禁施工企業將承擔的相應於自身資質的堤防工程全部分包,如將部分工程分包必須符合水利部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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