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處分原則

民訴處分原則

民訴處分原則,又稱為處分權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基本含義

其基本含義是: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幹預,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處於被動消極的地位。處分原則確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基本作用,這樣的定位是符合民事訴訟的性質和特性的。按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支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根據處分原則的這一要求,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權以及方式都有具體規定,比如起訴制度、抗訴制度、撤訴制度等。

原則表現方面

處分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訴訟只能因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而開始,因當事人自主的撤訴行為而結束;

二、訴訟請求的範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項法院不能對其做出裁判;

三、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放棄和追加訴訟請求;

四、原告可以放棄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訴訟中就民事爭議的解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定。

必要性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了民法的平等自願這一公理性原則,而民事法律關係的這種特性又決定了民事訴訟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解決過程,實體法領域中的公理性原則也必然要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得到具體體現和延伸,沒有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體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實現,因此民事訴訟法上有確立處分權原則的必要。

我國相關問題

由於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理論以及訴訟實務都非常強調國家干預,並將其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特色之一,以至於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沒有充分貫徹處分原則,使當事人的處分權未能得到足夠的尊重,在強調國家干預的藉口下過度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如撤訴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等。雖然處分原則有例外,但我國對當事人處分的限制相對於國外而言是擴大化的,大大影響了處分原則作為原則指導和規範整個民事訴訟和體制的問題,導致法院失去中立性。

處分審判關係

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係

一、處分權制約審判權。

二、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三、審判權應保障處分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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