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檢

民航安檢

民航安全檢查簡稱民航安檢,是指在民用機場實施的為防止劫(炸)飛機和其它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旅客、機組人員和飛機安全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空防安全技術性檢查。

性質

民航安檢是民航空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授權的專業安檢隊伍,為保障航空安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乘坐民航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物品以及航空貨物、郵件進行公開的安全技術檢查,防範劫持、爆炸民航班機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保障國家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具有強制性和專業技術性。

任務

民航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技術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旅客行李運輸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託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包括旅客的託運行李和自理行李。

“託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填開行李票的行李。

“自理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隨身攜帶物品”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物品。

重要檔案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對託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託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託運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

託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綑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託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託運。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

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託運行李託運。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託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託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併計算。

有效身份證件

“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或離退休幹部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口簿等證件。

大致可歸納為四大類:

居民身份證件、軍人類證件、護照類證件和其它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

(一)居民類身份證件

國內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軍人類證件

軍官證、武警軍官證、士兵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軍隊職工證、學員證。   (三)護照類證件

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官證、海員證等。

(四)其它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包括:

1.本屆全國人大代表證、全國政協委員證;

2.出席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代表會和勞模會的代表,憑所屬縣、團級(含)以上黨政軍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3.旅客的居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以外被盜或丟失的,憑發案、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4.年齡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齡掌握),憑接待單位、本人原工作單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單位(必須是縣、團級〔含〕以上工作單位)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5.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憑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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