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通則》共9章,156條,主要內容包括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契約法》、《擔保法》、《公司法》等作為《民法通則》的延伸部分,是對各個民事領域的具體法律構建,但仍然必須遵守《民法通則》中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如果選擇到法院訴訟,法院會依據《民法通則》以及其它相關單行法的規定作出裁判。《民法通則》與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它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並為我國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的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準則,是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合法原則】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 【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
[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監護]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戶籍]
[住所]
[經常居住地]
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
[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
[家庭共有財產]
[個人財產]
[責任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合夥財產】
第三十三條【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三十五條【合夥的民事責任】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債務的清償]
[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的清償與合夥的關係]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經營範圍】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職務行為]
[越權行為]
[濫用職權行為]
[個人行為]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織】
第四十八條【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民事責任]
[法人登記]
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第五十一條【法人型聯營】
[聯營的主體]
[不得用於聯營的投資]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合夥型聯營】
第五十三條【契約型聯營】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