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馬克斯·韋伯曾經將法學教育區分為經驗的法教育和理性的法教育,他形象地將之稱為“由律師訓練或大學訓練”。即,其一是,由實務家來進行經驗性的法教育,全面或主要在實務當中進行,亦即講求“經驗”的“工匠式”訓練;其二是,在特別的法律學校進行理論性的法教育,以理性且系統化的方式來探討法律,亦即講求“技術”的“學問式”訓練。①時至今日,韋伯的區分依然有其科學價值和指導意義,卻未必能夠準確反映,尤其是無法適應變化了的時代對法學教育的重新定位。法學教育已經被定義為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合格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換言之,實務和
理論已經被視為應當並重的教育內容和培養指標,難以截然分開或強調伯仲。即使是對於“法律碩士”這樣的“實用型”人才,其理論方面的素養提高也是不容忽視的。毫無疑問,法學教育的水平及發展趨勢是社會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在如今這樣一個飛速變化、形態多樣的社會,人為地區分“工匠式”和“學問式”,肯定是有失偏頗的。編輯推薦
法學教育已經被定義為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合格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換言之,實務和理論已經被視為應當並重的教育內容和培養指標,難以截然分開或強調伯仲。即使是對於“法律碩士”這樣的“實用型”人才,其理論方面的素養提高也是不容忽視的。毫無疑問,法學教育的水平及發展趨勢是社會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在如今這樣一個飛速變化、形態多樣的社會,人為地區分“工匠式”和“學問式”,肯定是有失偏頗的。本教材既不是學理教科書,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案例教程更非“以案說法”,而是如前述理念的嘗試。編著者試圖透過理論闡述、案例分析以及閱讀材料的提供,儘可能全面地為民法的研習者展開一條著重於方法和思考的路徑。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緒論
引例人事保證契約案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及性質
第二節民法的法源及其適用
引例齊玉苓案
【案例1-1】曲連吉訴天鮮閣酒樓收取“開瓶費”案
【案例1-2】李珉因返還拾得物訴朱晉華、李紹華履行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
【案例1-3】瀘州遺贈案
【案例1-4】“工傷概不負責”條款無效案
【案例1-5】TMT商標權屬糾紛案
【案例1-6】“五月花餐廳”案
第三節民事權利
引例募捐餘額歸屬案
【案例1-7】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案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一節自然人
【案例2-1】王德欽訴楊德勝、瀘州市汽車二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二節自然人人格權的保護
引例《秋菊打官司》肖像權案
【案例2-3】讀者來信案
【案例2-4】“八哥”罵人侵權案
【案例2-5】魯迅姓名權及肖像權糾紛
【案例2-6】張靜訴俞凌風網路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2-7】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2-8】臧天朔訴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譽權、人格權、肖像權糾紛案
第三節法人
引例建行成都市金河支行訴金租實業公司案
【案例】中福實業公司擔保案
【案例】薩洛姆訴薩洛姆有限責任公司案
第三章法律行為
引例李杏英訴上海大潤發超市存包損害賠償案
第一節法律行為制度的功能
第二節意思表示
引例
【案例】工商行吉化辦事處訴關瑞存單糾紛案
【案例】火車票價“顯示公平”案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效力
引例“夫妻忠誠協定”案
【案例】撤銷權期滿喪失案
【案例】限制人身自由協定無效案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代理
……
第四章時效
第二編物權法
第五章物權總論
第六章物權變動
第七章所有權
第八章用益物權
第九章擔保物權
第三編債法總則
第十章債的一般理論
第十一章債的移轉和消滅
第四編債法分則(一):契約法
第十三章契約的訂立
第十四章契約的履行
第十五章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章違約責任
第五編債法分則(二):侵權法
第十七章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
第十八章侵權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