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大學

民本大學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請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

基本信息

民本簡介

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民本大學(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財產管理、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由於獨立學院屬於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 民本大學(獨立學院)是貫徹落實教育部八號檔案精神,近年來在我國高校領域誕生的新事物。民本大學(獨立學院)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國辦院校結合企業資本聯合舉辦、民辦大學掛靠改制和國辦大學獨立興建這三種方式。

民本政策

教育部公布《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高校獨立學院必須自授學士學位,此舉意味著獨立學院“母校光環”的減弱。

《辦法》規定,獨立學院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並以獨立學院名稱具印,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而現有在校學生實行“老人老辦法”,仍可獲得“母體高校”的學位。目前,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證都是由獨立學院頒發,但學位證多由“母體高校”授予。

舉辦獨立學院條件

《辦法》對辦學者的資質做出了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於3億元,淨資產不少於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於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於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1.2億元。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參與舉辦1所獨立學院。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高校的名稱,不得使用高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獨立學院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辦法》要求,獨立學院舉辦者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造成獨立學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須提供在校學生的後續教育經費。獨立學院終止時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由參與舉辦的普通高校託管。

民本制度

民本制度是源自華夏文明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制度理想.開始於孟子對社會健康發展的理解---維護底層人民利益,致力於建設一個社會財富分配合理,並道德風尚優美的社會. 可以說,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的發展歷史,就是民本制度完善的歷史.

漢朝以後,民本制度的中心轉移到,國家公務人員選拔制度上,一開始由孝廉制和貴族代表來選拔公務人員,但是這個選拔制度,容易造成裙帶和不斷擴大的特權集團,這個不斷擴大的利益集團,會不斷蠶食底層人民利益,引起社會動盪和顛覆.

隋唐時期,其公務人員選拔制度發展到了科舉制,以保證公務人員的選拔制度公平和健康,這個制度一開始很好,但是,時間一久,來自底層的官員,還是會由於通婚,利益牽扯,最終形成新的不斷擴大的利益集團,繼續蠶食底層人民的利益和生存空間,引起社會動盪和顛覆.

至明末清初,黃宗羲,創製廢除世襲君權,為民本制度,在公務人員選拔制度上的廢除特權階層,作出了新的發展.從某個角度來說,我國現在的制度,類似於廢除世襲君權制度之後的民本制度.比黃宗羲進步的是,領導決策的群裁製度,保證了決策人員的決策,更加完整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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