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公墓管理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關於加強公墓管理的報告
(1988年4月4日)
國務院: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8號]發布後,各地人民政府採取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已取得很大成績。截至1987年底,已有近20個省、自治區、直轄 市根據規定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辦法, 劃定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在劃定的火葬區內,每年火化遺體160多萬具,比1980 年增長了60%,火化數量占火葬區死亡人口的42%。
隨著火化數量的增加,殯葬單位原有的暫存骨灰設施不敷使用,而新建骨灰堂又缺乏資金,因此有些城市利用荒山瘠地建起了骨灰公墓;有些農村由民眾集資建立了鄉辦或村辦骨灰堂或骨灰公墓,從而緩和了骨灰存放的緊張狀況。在劃定的土葬改革區內,已有少數省、市、自治區根據暫行規定規劃了土葬用地,以鄉或自然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建起公墓,初步克服了亂埋亂葬現象。
當前存在的問題,一是在火葬區,有些鄉鎮利用當地的景觀,不顧風景名勝和生態平衡,建起骨灰公墓、招攬喪主,出賣墓穴、牟取暴利。二是在土葬改革區,絕大多數地方仍然沿用傳統的亂埋亂葬的辦法,既浪費土地,又影響生產,也有礙環境衛生。三是近幾年在一些富裕地區修墳造墓之風盛行。一座墳墓占地少者二十平方米,多者上百平方米;花費少的一、二千元,多的上萬元;甚至有些三、四十歲的人,生前就安排後事,建起“壽墳”。在這種不良風氣影響下,一些農民利用承包的土地出售墓穴,占用良田,作為“致富”的手段。
我國人多地少,必須珍惜每一寸土地資源。興建公墓是現階段處理遺體和骨灰切實可行的形式,也是改革喪葬陋習的一項措施,應當本著“因地制宜,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把公墓辦好。為此,我們意見: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劃定的火葬區內,可以興辦骨灰安葬公墓;土葬改革區內應興辦遺體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應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不準占用耕地,也不準建在風景名勝區。建立公墓須與綠化、美化環境結合起來,通盤規劃,逐步建成園林式墓地。
二、公墓可以有經營性和公益性兩種。經營性公墓是殯葬服務的一項設施,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村聯辦。這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從嚴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現有的公墓,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土地管理、規劃等部門負責清理。需要保留的,按上述程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不需要保留的令其停辦。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只準埋葬本鄉、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不得對外經營。這類公墓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經縣、市 人民政府批准。 公益性公墓由興建的鄉、村負責管理,業務上受民政或殯葬管理部門指導。
三、公墓建設應作好規劃。墓穴用地要節約,埋葬的骨灰盒,一具占地以五十至七十公分為宜,最多不得超過一平方米;埋葬的遺體,一具占地以一個簡易棺木為限。安葬時應以土掩埋,避免使用水泥,以利綠化。以碑為標誌的,應統一規格,宜小不宜大,並儘量使用臥碑或橫碑,使用經營性墓地埋葬骨灰盒或遺體,應以占用土地面積、墓地工程、使用年限和保護管理等分別計價,總計價格要高於在骨灰堂暫存骨灰盒的費用,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商同級物價部門確定。
四、火葬區內骨灰處理提倡多樣化,可以埋進公墓,可以存放於骨灰堂、骨灰牆,也可以深埋不留標誌。土葬改革區內,凡已建立公墓的地方,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另行埋葬;尚未建立公墓的地方,應積極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嚴禁占用耕地亂埋亂葬。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處罰辦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