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1.09——1985.07,北京鋼鐵學院(現北京科技大學)自動化系工業自動化專業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5.07——1986.03,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錫鐵山礦務局幹事;
1986.03——1987.03,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技術員;
1987.03——1987.09,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發電廠檢修車間副主任;
1987.09——1988.04,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發電廠電氣車間副主任;
1988.04——1988.12,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發電廠生產科副科長;
1988.12——1993.09,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發電廠副廠長、廠長;
1993.09——1994.03,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局長助理兼發電廠廠長;
1994.03——1999.05,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副局長;
1999.05——2000.04,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局長;
2000.04——2002.02,青海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其間:2001.03—2002.02 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2.02——2006.09,青海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006.09——2009.04,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其間:2001.09—2006.12 在中南大學資源與安全工程學院資源與環境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9.04——2010.01,西寧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0.01——2011.12,西寧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12——2012.05,西寧市委書記、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2.05——2014.04,青海省委常委、西寧市委書記、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導,青海省委常委、西寧市委書記毛小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4月2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青海省委常委、西寧市委書記毛小兵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4年7月9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毛小兵被終止青海省人大代表資格。
雙開處分
201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紀委對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毛小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
毛小兵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毛小兵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13日,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11月,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毛小兵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毛小兵,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小兵利用其擔任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副局長、局長、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寧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西寧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1月6日上午9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挪用公款案。
被判無期
2017年5月11日上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毛小兵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毛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毛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擔任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副局長、局長、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實際負責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寧市市長、西寧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購銷、工程承攬、股權收購、房產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480661694億元。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擔任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4億元提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小兵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毛小兵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訴前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所挪用公款已歸還本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