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覆核檢察廳

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活動的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廳是死刑覆核程式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監督新機構。 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死刑覆核檢察廳即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是為加強死刑覆核檢察工作,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設立的廳級臨時機構。承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職責是:審查死刑覆核案件;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相關準備工作;對死刑覆核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式行為的監督;對死刑覆核活動中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查處;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下設綜合處和業務處。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廳是死刑覆核程式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監督新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廳及監督死刑覆核程式的法律依據是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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