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修志

謝修志

謝修志,男,北京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人民網、新華網、京華時報等媒體報導。

基本信息

謝修志,男,北京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其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人民網、新華網、京華時報等媒體報導。

中國75歲死刑覆核免死第一案

人民網: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其時年74歲。近日,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處獲悉,他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時”,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7旬老人販毒被判死刑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屬於特大跨國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此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偵辦之初公安偵查人員即全程跟蹤錄音、錄像取證。

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根據判決書,王倫業出生在越南。據媒體報導,其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決書顯示“王倫業、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倫業負責從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販賣給陳慶華,並僱請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僱請越南人阿城從越南將毒品帶到北崙河中越邊境交給王武,直接負責並聯繫鍾日貴到指定的地點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抗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覆核是否屬於”審判時”惹爭議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覆核階段,而彼時王倫業已年滿75歲,這是否屬於刑法中“審判時”,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王倫業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近日,最高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修志律師表示,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此前法學界爭論死刑覆核性質問題,有行政審批說等觀點,該觀點認為死刑覆核階段不屬於“審判時”。而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不同意“行政審批”說,他認為,審判時取決於什麼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覆核”是法定的、必須的程式。如果死刑覆核沒有結束,實際上判決就無法生效,所以覆核階段理應是“審判時”。該案的生效,將對今後的類似案件有判例效應。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北京8月27日訊息,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他當時74歲。今天,他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告訴記者,王倫業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典型意義,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嚴相濟,少用、慎用死刑的原則 。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水蛇”。據媒體報導,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出生在越南,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被警方一舉抓獲,毒品被當場繳獲。二人被認定為主犯,2013年5月28日,被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其餘被王倫業僱傭參與走私販毒的王武等人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抗訴後,2014年6月,廣西高院維持原判,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這樣一起毒品犯罪死刑覆核案,在死刑覆核階段出現轉機的機率非常小。而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卻發現,王倫業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均顯示他出生日期為1940年3月3日,他被抓時已年滿72歲,獲得死刑時74歲,死刑覆核階段,王倫業到了75歲。律師正是以年齡為突破口。

謝通祥:代理王倫業案件以後,我和另一辯護人謝修志多次當面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合議庭法官溝通,我們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死刑覆核屬於審判程式,王倫業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周歲屬於不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之後我們書面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書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同時把我們的律師意見交給了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還書面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監督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王倫業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東教授分析,死刑覆核程式在我國訴訟法中,是個特別的程式,雖然有行政審核色彩,但根本還是刑事訴訟程式:

陳衛東:因為死刑案件一審、二審,它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那么死刑覆核程式對於死刑案件而言才是最終生效的裁定,所以在這個關口上,如果已滿75周歲,就依法應當作出改判的判決。從實體法也好,程式法也好,都是符合法定的精神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分析,最高法的判決體現了立法本意。

趙秉志:不管你犯罪時是多大年齡,但是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出於我們傳統和現代文化,會給老年人可以說是一種人道關懷,只要不是特別特別嚴重的犯罪,給他們死刑之外的應有的懲罰,已經足以。他們所剩的生命時間也不多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判處他死刑,應該說是特殊人群嚴格控制死刑,這是一個鮮明的體現。

對王倫業的改判是不是對這類罪犯的寬縱?趙秉志分析:

趙秉志:這種網開一面並不是說法網開了,而是最嚴厲的懲罰免除了,而應有的刑事責任追究,其他的刑罰並沒有免除,因此並不是對他們的一種寬縱。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案具有參考意義。

趙秉志:對於特殊群體在適用死刑上首先禁止適用,包括未成年人,包括老年人,這是我們國家逐步限制、減少、全面廢止死刑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聯合國公約的一個倡導,也是很多國家在限制減少死刑的道路上的成功經驗。

內蒙古“黃金大盜”宋文代案

曾被媒體稱為“黃金大盜”的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宋文代自2013年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在最高法進行死刑覆核已近兩年,至今未被核准。隨著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原政協副主席韓志然落馬,多家媒體披露韓落馬系因牽連宋文代案並被宋檢舉揭發。宋文代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昨天透露,宋文代在獲知有關報導後在看守所內發表聲明,稱自己並未檢舉揭發任何人 。

公開資料顯示,宋文代曾在內蒙古高院任職,2001年年初辭職後創辦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總裁,公司曾被評為“中國黃金行業之首”。2011年12月15日,宋文代被抓。經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貪污罪涉案金額5290多萬元、黃金58.9公斤、白銀1.4噸,挪用公款2100萬元。宋文代一審被判處死刑後抗訴。2013年8月19日,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宋文代死刑。此後,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中國近30年最大貪污犯”。隨後案件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直到目前最高法尚未發布宋文代案的裁定結果。

今年6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宣布,由於涉嫌嚴重違紀,決定免去韓志然自治區十一屆政協副主席職務。有媒體報導稱,韓志然的落馬緣於他捲入宋文代貪腐案,“宋文代被抓及被判處死刑後,向有關部門舉報了韓志然”。

宋文代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昨天告訴記者,尚在看守所的宋文代看到有關報導後,於9月29日在看守所內寫了一份聲明,並通過律師謝通祥、謝修志轉達。宋文代在聲明中稱:“本人與韓志然素無往來,對韓的情況一無所知,所以我無法檢舉韓,韓志然不是我檢舉的。”在聲明中,宋文代自稱“是個重情義、講規矩、有良知的人,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為何現在發聲明?

律師:死刑覆核結果隨時都有可能下發

宋文代為何選在在此時發布聲明,稱沒有舉報韓志然,並強調“我絕不會去陷害別人,用檢舉別人的方式來保命”?

宋文代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說:“最高法院覆核宋文代先生的死刑案件已經兩年了,此案近期將會有結論。”

謝通祥律師聲明說,宋文代曾談到兩次死刑判決對於他的巨大影響,這幾年他對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認識和感悟。

“宋文代多次回顧在軍隊、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經歷及往事,他非常感謝黨和政府多年來對他培養。”謝通祥律師聲明說,“宋文代說等待覆核這兩年真是度日如年,感覺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後一天,但是每當想起年幼的孩子以及相信最高法院能夠依法公正辦案,最終他還是頑強地活了下來。”

宋文代也在聲明中稱:“我現在已經妻離子散,無家可歸,在看守所里度過五年了,每天度日如年,以淚洗面。我深知失去自由家破人亡的滋味。”

“從2013年至今我擔任宋文代死刑覆核階段律師以來多次會見宋文代,會見過程中他沒有向我談及檢舉他人的事情、沒有向我提供檢舉他人的線索和材料,我也沒有向最高法院提交過其檢舉材料,會見中我曾特意問及他是否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他說他是生意人不涉及官場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員違法。”謝通祥、謝修志律師說,“此案近期將會有結論,本律師認為此案存在事實沒有查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等等問題,最高法院將會依法不核准死刑並同時撤銷死刑裁判。”

村支書殺村主任案死刑覆核撤銷死刑

新華網 京華時報 報導《村支書叔侄殺死村主任案重審 侄子:叔叔讓其頂罪》​

井斌殺人案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撤銷死刑井斌殺人案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撤銷死刑

因不滿村主任在村內獨自承攬工程,陝西省渭南市華縣杏林鎮龍山村村支書井五元與村主任發生口角,並叫來侄子井斌將村主任捅死。陝西省渭南市中院、陝西省高院兩級法院審理後認定,井斌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井五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就在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井斌一反此前口供稱,人是叔叔井五元所殺,並提交新證據指叔叔讓自己頂罪。近日,最高法作出裁定,認為覆核期間井斌提交的新證據可能影響量刑,裁定不核准死刑並撤銷陝西省高院二審裁定。

□事發叔侄不滿村主任將其殺害

根據陝西省高院的裁判文書,案發前,井五元與被害人井濤在競選村主任一職過程中產生過矛盾,之後,被害人井濤被選為該村村主任,井五元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

2013年6月22日下午,井濤打電話約井五元到該縣縣城的茶樓議事。

當晚19時左右,井五元帶著親侄子井斌如約來到茶樓。

見面後,井濤提出,準備承包村里一項基建工程。但井五元認為,承包村里工程不應由村主任井濤一人包攬,當即提出反對,雙方就此發生爭執。

其間,井濤和井五元大打出手,井五元抄起包間內的椅子連砸井濤頭部、肩部數下,直至木凳被砸壞。

此時,剛從樓下停車進入包間的井斌看到叔叔與村主任發生爭執,一併與井濤撕打起來。

根據陝西省高院認定的事實,在此過程中,井斌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連捅井濤數刀,致井濤當場死亡。經事後鑑定,井濤系被銳器刺傷心肺及全身多處,引起大量出血而死亡。

隨後,井五元、井斌被趕到的民警抓獲。經偵查機關工作,井斌和井五元還牽涉另外兩起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案件。

□判決侄子自認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6月,渭南市檢方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對井斌、井五元提起公訴。

庭審時,井斌承認,自己不是故意要捅死井濤的。

井斌稱,自從井濤當上村主任後,就開始處處打壓自己,包括阻止他在村里承攬一些工程項目等。此後,二人曾發生過口角,井斌也為此打過井濤。

但案發當天,自己看到井濤與叔叔井五元大打出手,並且被井濤咒罵,因此才出手毆打井濤。

“井濤用右臂夾住我的脖子,按著我腦袋往桌角上撞,我看見自己流血了,就掏出隨身帶的摺疊刀捅了他臀部和大腿幾刀。”井斌供述稱,此後井濤仍稱要“弄死”自己。他就接著用刀捅了井濤數下。

“後來看到公安人員來了,我就撿起刀走出包間,告訴公安人員,人是自己捅的。”井斌供述稱。

對於井斌的供述及檢方的指控,叔叔井五元並沒有異議,也一口咬定,人就是井斌所殺。

值得一提的是,事發茶樓的老闆及兩位服務員的證人證言並未確定井斌持刀殺人過程,而是曾看到井斌的叔叔井五元走出包間,並向服務員詢問刀具在哪,但未果。

但偵查機關根據井斌自述,及井五元口供,認定兇手為井斌。

最終,經過渭南市中院一審,認定井斌和井五元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以及另外兩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件。

據此,渭南市中院一審判處井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井五元,法院判處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井斌和井五元均提出了抗訴。

井斌稱,案發時,井濤先對其進行辱罵,在本案的前因上有過錯;此外,作案後其並未離開現場,主動向公安人員承認作案並交出刀具,具有自首情節。因此請求從輕處罰。井五元則認為,井斌殺人與己無關,不應判處其故意殺人罪。

2015年8月11日,陝西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二人抗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了井斌、井五元的抗訴。就此,井斌判處死刑裁定,進入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

□覆核侄子提交新證稱叔叔讓其頂罪

根據井斌在死刑覆核階段向最高法提交的材料,案發後,井五元曾跟井斌說讓井斌把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五元稱自己能找關係讓井斌不被判死刑。

井斌稱,由於自己是由叔叔井五元撫養長大,所以對井五元非常感恩、言聽計從,為了維護叔叔井五元,民警來到案發現場後,自己第一時間主動承認是自己一個人作案,並稱這件事與同在案發現場的叔叔井五元沒有任何關係。目的就是為了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另據知情人透露,最高法在死刑覆核階段曾經通過視頻方式提訊井斌,在此過程中,井斌曾向提訊法官提到,井五元在看守所內給自己扔了一張紙條,內容為讓井斌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對此,井斌死刑覆核階段辯護律師謝修志也向記者證實,據其了解,井斌與井五元關押在同一看守所,在一審開庭前,井斌曾收到叔叔井五元的紙條教唆、欺騙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井斌基於叔叔的養育之恩非常聽話,所以對井五元言聽計從;由此證明在叔叔井五元的影響下,井斌做了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供述。

□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當地重審

井斌死刑覆核階段,另一位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本案歸根結底是因為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案發突然,井斌並沒有精心策劃殺害井濤的主觀故意;案發前是本案被害人井濤先對被告人井斌進行推搡、辱罵,井濤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責任,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至於案發時,井斌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井濤的想法,並沒有殺害井濤的想法。

此外,案發因井五元而引起,證人證實井五元多次毆打被害人井濤,並且在案發過程中曾衝出房間向茶樓工作人員索要刀具繼續行兇。

謝通祥認為,井斌雖然與其叔叔井五元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井五元在一審開庭前就已經唆使、欺騙井斌,讓井斌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導致井斌的供述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由此導致被告人井五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最終導致案件事實沒有查清。

謝通祥律師稱,在死刑覆核階段時曾會見過井斌,他告訴律師,叔叔井五元對他非常好,像親兒子一樣。當時的井斌依然糾結是否拿出叔叔的紙條,在會見過程中井斌曾多次大哭。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陝西高院維持一審法院對井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

同時,撤銷陝西高院二審對井斌的裁定部分。上周井斌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謝修志收到了最高法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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