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由市信息產業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對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鄂政發[2001]58號)精神,為支持我市以軟體和積體電路為核心的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規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是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軟體、積體電路、計算機、通信、網路、數字視聽、新型元器件等電子信息產業核心領域技術與產品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專項資金以及國家、省支持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安排的基本原則:
1、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
2、 有利於提高電子信息產業研發能力,加快我市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開發;
3、 有利於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引導高薪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
4、 有利於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形成規模經濟;
5、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獨立法人資格;
2、 主要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在電子信息技術研究與開發領域取得科研成果;
3、 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必要的研究、開發或生產設備;
4、 申報項目實施地必須在武漢市行政區域;
5、 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 局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職責:批覆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和決算,審批項目資金使用計畫,辦理資金撥款手續,對資金的使用情況追蹤問效、監督檢查。參與組織項目實施的評審驗收。
市信息產業局職責:發布項目指南並組織項目申報和專家評審,擬定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與管理,組織驗收完工項目。
第六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本主要採取無償資助、貸款 貼息兩種方式,有條件的可採取資本投入方式或其他有償使用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只要用於中小企業研究與開發及中間試驗階段的必要補助,每個項目資助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且項目承擔單位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對已具備一定技術水平、規模和效益的項目單位減輕其籌資成本壓力,擴大生產規模,推廣技術套用,一般按照承擔企業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確定貼息額度,每個項目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資本投入方式,主要對少數技術起點較高、具有高成長性的電子信息產業項目採用資本投入方式,資本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投入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金20%。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局要對投資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選擇具備條件的合格的投資管理機構代行具體管理職能。
第七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開支範圍:
項目經費:指用於項目本身所必須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購置、原材料、燃料動力、資料、印刷、租賃費、鑑定驗收等費用。
評審和管理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3.5%掌握。
第八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市撥付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時,作以下財務處理:1、對無償撥款方式,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的“補貼收入”;2、對貸款 貼息方式,沖減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費用”;3、對資本投入方式,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第九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按項目管理,採取公開招標和企業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選擇承擔單位。程式如下:
1、 市信息產業局每年組織專家根據國家電子產業發展項目指南確定我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支持項目指南,公開發布。申報項目的單位,可通過市信息產業局網站下載申報表,並將相關書面材料報市信息產業局。
2、 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市信息產業局予以公布,並據其確定支持項目。凡申報並獲取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支持的項目。市信息產業局不再另行組織評審。
3、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編制要求批覆資金使用預算。
4、 市信息產業局根據批覆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契約,契約簽訂後由市財政局按項目用款進度直接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
第十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由市信息產業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對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由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契約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和市信息產業局負責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績效考核與監督,考評的內容主要是項目的執行過程、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項目承擔單位要主動將項目執行的有關情況報告市財政局和市信息產業局,並在項目終了,填報項目決算報表,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決算批覆。
第十三條 項目因故撤消或終止,市信息產業局應及時通知市財政局停止撥款,項目單位進行項目清算,應將已撥未用資金如數上交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嚴格執行項目契約預算。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電子發展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項目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項目承擔單位還給予以下處理:終止項目契約;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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