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市在用車用燃氣氣瓶(以下簡稱車用瓶)即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LPG車用瓶)和車用天然氣氣瓶(以下簡稱CNG車用瓶)到達法定期檢驗期限即獲檢驗(以下簡稱定期檢驗),規範定期檢驗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國家有關安全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從事車用瓶定期檢驗的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和拆裝單位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以下簡稱市局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市車用瓶定期檢驗工作的綜合管理和安全監察,具體負責民生公司和公車車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車用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範圍外)的安全監察。檢驗機構負責責任範圍內的車用瓶檢驗工作,利用我市特種設備信息化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記錄定期檢驗數據和修改電子卡等的有關信息,完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下達的年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拆裝單位負責應檢車用瓶的拆卸與安裝,車用瓶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車用瓶電子卡等有關信息的修改。
第四條 車用瓶安全監察、檢驗、拆裝等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的安全管理法規規定。
第二章 檢驗任務安排
第五條 車用瓶定期檢驗按年度管理,從當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為一個檢驗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監察機構每年9月底根據我市信息系統資料庫中的匯總數據,分別確定全市年度應檢LPG車用瓶和CNG車用瓶數量,應檢LPG車用瓶、CNG車用瓶數量分別為年度內需定期檢驗的LPG車用瓶的總數和CNG車用瓶的總數(含上年度超期未檢車用瓶數量)。
第六條 定期檢驗工作納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目標任務管理。10月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檢驗任務責任劃分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要求,向檢驗機構下達年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向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分局分別下達年度定期檢驗監督目標任務。
第七條 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任務書後,應對應檢車用瓶按照到期必檢的原則,逐只進行檢驗計畫安排。
第三章 檢驗實施
第八條 LPG車用瓶檢驗
一、LPG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在LP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負責通知公車、計程車等使用者送交應檢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後,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市局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察工作聯絡單》 (以下簡稱《聯絡單》。
三、 民生公司(拆裝單位)負責拆下車輛上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安裝上已檢驗合格的車用瓶,並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四、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後,對使用者換髮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民生公司代列印交付)。
五、檢驗機構應按規定完成應檢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在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作修改,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車用瓶電子長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應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將車用瓶使用證(臨時)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並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後,對使用者換髮車用瓶使用證(由民生公司代列印交付)。
第九條 CNG車用瓶檢驗
一、CNG公車
(一)公車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未在CNG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後,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市局監察機構報送《聯絡單》。
(二)由拆裝單位拆下公車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安裝合格的車用瓶,並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三)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後,對使用者換髮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列印交付)。
(四)檢驗機構按規定完成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修改車用瓶電子卡中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車用瓶電子卡交拆裝單位。
(五)拆裝單位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將車用瓶使用證(臨時)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並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匯總電子卡中再次對車用瓶檢驗有關信息及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後,對使用者換髮車用瓶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列印交付)。
二、CNG計程車及其他社會車輛
(一)計程車及其他社會車輛車用瓶產權所有者未在車用瓶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主動向檢驗機構報檢,經檢驗機構催檢後,在車用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0天仍未落實定期檢驗的,由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向相應的分局報送《聯絡單》。
(二)由拆裝單位拆下計程車及其他社會車輛的應檢車用瓶,將應檢車用瓶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將拆下的應檢車用瓶交檢驗機構檢驗。
(三) 檢驗機構按規定完成車用瓶檢驗,在信息系統中出具檢驗報告,在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有關檢驗信息作修改;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交、車用瓶電子長拆裝單位。
(四)由原拆裝單位將經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車輛上。
(五)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檢驗機構修改的信息審核後,換髮車用燃氣氣瓶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列印交交產權所有者)。
(六)在CNG計程車應檢瓶送檢期間,若計程車所有者有要求,拆裝單位可以採取給該車提供臨時周轉車用瓶(以下簡稱周轉瓶)使用,但周轉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七天。安裝使用周轉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裝單位是該周轉瓶的產權所有者,對周轉瓶的安全負責。
2、周轉瓶應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3、拆裝單位必須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對周轉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在車用瓶電子卡中錄入(修改)周轉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
4、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對拆裝單位錄入(修改)的信息審核確認後,對使用者發車用瓶(臨時)使用證(由拆裝單位代列印交付)。
5、由原拆裝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拆下周轉瓶,將車用瓶(臨時)使用證收繳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由檢驗機構代收),將檢驗合格的車用瓶裝回原計程車輛上,並及時在信息系統、車用瓶電子卡中對車用瓶與車輛間的相關信息作修改。
第十條 檢驗機構應加強與市局和分局的聯繫,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共同督促車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動報檢、迎檢準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局監察機構和各分局要加強車用瓶充裝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督促車用瓶充裝單位嚴格執行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制度,嚴禁充裝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的車用瓶,嚴禁充裝車用瓶使用證、車用瓶電子卡、車用瓶匯總電子卡與車輛牌照號不一致的車用瓶,對違反國家安全管理規定的車用瓶充裝單位依照國家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市局監察機構和各分局應督促車用瓶所有者主動向檢驗單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接到檢驗機構在信息系統中報送的《聯絡單》後,要向車用瓶產權所有者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他們及時送交應檢車用瓶。對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車用瓶所有者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逾期未改正,依照國家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市局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家對檢驗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對檢驗單位定期檢驗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於年度末對檢驗機構的年度定期檢驗任務完成率實行考核。定期檢驗任務完成率(定檢率)=[(年度實際完成的檢驗只數“十”報停、報廢、報監察等的只數和其他無效只數)/年度應檢只數]x 100%(註:其他無效只數是指重複登記、有記錄無實物等狀況的只數)。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於下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內將本季度報停、報廢車用瓶的辦理憑證交市局安全監察機構驗證,市局安全監察機構根據信息系統資料庫中《檢驗單位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統計表》,核查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目標任務完成進度。對未落實定期檢驗目標任務的檢驗機構,市局安全監察機構將對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條 對未完成檢驗目標任務的檢驗機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