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關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區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2、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參與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擬訂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工礦、商貿行業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工礦、高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並組織實施。
3、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訂全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負責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區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負責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組織、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工作;查處、參與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落實事故結各項處罰及責任追究。
5、綜合監督管理全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和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全區重大危險源的評估;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登記、檢查、監控、監督全區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
6、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安全培訓、安全諮詢。
7、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