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施工渣土清運管理暫行規定

《武漢市施工渣土清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09.27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現將《武漢市施工渣土清運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施行。

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渣土清運管理,維護和改善環境衛生,建設文明衛生城市,

根據《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施工,是指建築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條 在本市城區施工和清運、消納、調劑施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施工渣土清運、消納、調劑實行統一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施工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對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大型重點建設工程,應由施工單位持施工許可證、圖紙、概算和與施工渣土清運者簽訂的契約,到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登記,簽記衛生責任書,共同核定清運渣土數量,領取施工渣土清運許可證。其它施工,由施工單位和個人到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也可由施工單位委託環境衛生部門所屬清運單位或其它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清運。

第七條 清運路線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清運單位和個人清運施工渣土,應嚴格按確定的路線駛行。

第八條 消納施工渣土的地點,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清運施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施工渣土運到指定的消納地點。

第九條 清運單位和個人在清運施工渣土過程中,應攜帶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發的施工渣土清運許可證,以便環境衛生和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查驗。

第十條 清運施工渣土不得沿途漏撒、飛揚。清運施工渣土的車輛不得帶泥污染路面。

第十一條 需用施工渣土的單位應到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需渣土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調劑。

第十二條 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大修住房或其它設施,應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向街道環境衛生管理所繳納渣土清運保證金,由街環衛所負責清運施工渣土,按每噸10元的標準,從保證金中扣收清運費,多餘的保證金退還。

第十三條 清運和使用施工渣土,在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登記時,按《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繳納管理費。施工單位自行清運施工渣土,由施工單位繳納管理費;委託清運單位清運,由受託單位繳納。

市政、公用、園林、堤防等公共設施的施工渣土,自行清運的,減半繳納管理費,委託清運

單位清運的,由受託單位全額繳納。

第十四條 按《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收取管理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收取費用應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收據,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清除無主垃圾和建設管理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環境生管理部門接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責令補辦手續,補交管理,並按《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補辦手續,並按《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比照《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按《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不服有關部門執行本規定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郊各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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