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綠化用地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的審核工作。
第三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提出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應當達到的標準。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的審核,並應當在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完成有關審核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建築密度一區內的居住區(含居住區、小區、組團,下同)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25%,其中公共綠地按居住人口規模人均不少於0.5平方米;在建築密度二區內的居住區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0%,其中公共綠地按居住人口規模人均不少於0.8平方米;在建築密度三區內的居住區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5%,其中公共綠地按居住人口規模人均不少於1平方米。
(二)商業、金融保險業、貿易諮詢業、服務業、旅館業、市場等商業金融業項目,以及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倉儲項目,其綠地率不低於20%。
(三)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項目和工業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25%,其中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業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0%,並設立寬度50米以上的防護林帶。
(四)機關團體辦公、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等項目的綠地率不低於35%。
(五)綜合性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按照加權平均值計算確定。
第五條
加層的住宅項目,按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審核該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
第六條
用於計算綠地率的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範圍為準;依法補辦手續的,以道路中線、建築物間距1/2至圍牆周邊或自然分界線確定該項目用地範圍的邊界線。
(二)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以擴建部分占地面積計算。
(三)已建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後續完善的附屬工程,以該工程項目的占地面積計算。
第七條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按照公共綠地和其他綠地的類別分別審核。
對同期建設工程項目,公共綠地實際面積超過其規定標準的部分,可計算為其他綠地,其他綠地實際面積超過其規定標準的部分,不能作為公共綠地。
對分期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公共綠地實際面積超過其指標的超額部分,可充抵後期公共綠地或其他綠地;前期其他綠地實際面積超過其指標的超額部分,可充抵後期其他綠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綠地。
第八條
居住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有關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為公共綠地計算。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以綠地邊界距宅間道路、組團道路和小區道路邊緣1米為準,小區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緣;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臨建築物時算到距建築物牆腳1.5米,1.5米範圍內的綠地按其面積的60%計算為公共綠地。
(二)居住區公共綠地以外的其他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邊緣;臨建築物時算到距建築物牆腳1.5米,1.5米範圍內的綠地按其面積的60%計算為綠地面積;綠地邊界對其他圍牆、院牆算到其牆腳。
(三)居住區公共綠地內的園林設施(包括亭、台、樓、閣、廊、噴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蓋地活動場等)占地面積小於該塊綠地面積30%的部分,計算為居住區公共綠地;大於30%的部分,不計算為居住區公共綠地。
(四)地下建築頂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築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內,且採用自然山勢隱蔽式綠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於0.6米的,按其面積的2/3計算為綠地。
(五)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1/3計算為綠地。
(六)零星喬木每株按1平方米計算綠地面積。
(七)行道樹的株距不大於8米時,按照其種植長度乘以1米計算為綠地。
(八)空心磚種植草坪的,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綠地。
(九)屋頂和地上架空層的人工綠地覆土厚度不小於0.6米的,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綠地。
第十條
居住區居住人口規模按照每戶3.2人計算,其中建築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戶1人計算。
第十一條
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代征綠地,計算為該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計算為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
(一)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牆、欄桿上的花台、花地;
(二)獨立園林設施;
(三)小區道路、宅旁間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審核地區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