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市屬城鎮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困難企業經過資格認定後,應當將其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定。 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已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的,應當按正常參保形式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為切實保障市屬城鎮集體困難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社保局等部門關於武漢市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06]11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未實施改制,長期處於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況,嚴重資不抵債,且職工長期未發工資或者生活費的市屬集體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
第二條 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總工會、市工業聯社、市供銷社共同對困難企業的資格進行認定(認定辦法另行制定)。困難企業應當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月報表、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
第三條 困難企業經過資格認定後,應當將其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困難企業的資格每年認定一次,對未改制困難企業經營效益好轉的,應當及時更改認定結論。
第四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籌資標準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
第五條 困難企業無力解決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市國資委批准後,集中辦理借款手續,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後由企業歸還;企業確實無力歸還的,由企業主管單位負責在企業改制或者破產時,從企業資產或者企業破產財產中扣除歸還;企業資產不足償還借款的,由企業主管單位統籌解決。
第六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64號令)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門診治療規定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醫療費用,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並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對部分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給予門診和購藥補助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8]16號)的規定,享受相應門診和購藥補助待遇。
第七條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限暫定為1年。困難企業應當在待遇期滿的前1個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進行認定。
已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的,應當按正常參保形式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第九條 加強對城鎮集體困難企業的監管,困難企業領導人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用公款出國、購置小轎車、裝修辦公用房、進行高消費活動等。
第十條 全市城鎮集體企業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政策的意見》(武政辦[2003)6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資委關於加強武漢市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6)131號)精神,採取多種形式加快推進城鎮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工作。在積極推動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工作中,要重點妥善解決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醫保問題,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第十一條 作為解決醫療保險的輔助措施,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可參加市總工會組織的全市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即城鎮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只要單位工會組織健全,職工自願,繳納100元的費用可以參加為期3年的醫療互助。困難企業職工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按照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制發的《武漢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武民政[2005]111號)和《關於完善武漢市貧困民眾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武民政[2007)84號),享受普通醫療救助,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條件的,接規定享受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十二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總工會、市工業聯社、市供銷社組織實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第十三條 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解決本區區屬城鎮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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