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暫行辦法

武漢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為外來務工人員在漢就業創業提供良好環境,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持有效《武漢市居住證》、在本市中心城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處於在繳狀態、收入符合本市城鎮居民公租房保障相關條件的無房非武漢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公租房保障方式為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本市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公安、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相關信息數據的提供及其他協助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工作。

第五條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協調本轄區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各項工作。

各中心城區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的初審、住房租賃補貼信息反饋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的審核、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武漢市居住證》;

(二)在本市中心城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處於在繳狀態;

(三)月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單身居民收入標準;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房產,且3年內無房產轉移記錄。

第七條 已因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間接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取得本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資格的外來務工人員,不再享受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

第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當如實填報身份證和居住證信息、收入情況、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等相關信息。由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核對匯總,確保其填報信息真實準確。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持核對匯總資料及本單位註冊登記信息向單位註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初審、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按照公租房申請審核流程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通知書》(以下簡稱《補貼發放通知書》)。

第十條 《補貼發放通知書》按照申請渠道反饋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取得《補貼發放通知書》的外來務工人員統一辦理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手續。

住房租賃補貼按月補助,按季度核發。自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發放《補貼發放通知書》的次月起計算。每季度第1個月核發上季度住房租賃補貼。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第4季度住房租賃補貼的核發工作。

第十一條 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與本市城鎮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單身居民補貼標準相同,補貼係數為0.4,對申請人本人發放。

外來務工人員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時間累計不超過36個月。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市公安、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要按期推送外來務工人員居住證辦理及落戶信息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各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定期核查外來務工人員的家庭房產情況,並於每季度補貼核發前,根據公安、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提供的相關信息,核查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證辦理及落戶情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工資收入等相關信息由用人單位按季度報送至本單位註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負責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經核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領住房租賃補貼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及時註銷其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於發放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市級財政按照規定撥付給各中心城區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可統籌用於發放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採取虛報瞞報個人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領住房租賃補貼的,該欺騙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門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七條 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黃陂區、新洲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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