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下簡稱優待金)統籌、發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市城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冊職工(含臨時工、計畫外用工)和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是優待統金統籌對象。
第四條 向優待金統籌對象每人每年統籌5元,並隨著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調整統籌金額標準。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於每年6月底以前,間向職工統籌的當年的優待金,交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農場)、鄉鎮民政部門匯總後,於次月底以前轉交區縣民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街道辦事處(農場)、鄉鎮民政部門向個體工商戶統籌優待金,於每年7月底以前交給區縣民政部門。
第六條 在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入伍的義務兵家屬,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優待金。
第七條 優待金從義務兵批准入五屆滿一周年之日起計算,每年800元,並隨著人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調整優待金標準。
截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尚未退伍的義務兵,優待金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計算。
優待金於義務兵退伍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性發放。
第八條 義務兵入伍,持入伍通知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優待證;退伍時,由本人或家屬持優待證和退伍證到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優待金。
第九條 義務兵家屬戶口在本市範圍內異動,持遷出地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優待證;退伍時,到遷入地區縣民政部門辦理接轉軍屬關係手續;義務兵退伍時,有遷入地區縣民政部門發給優待金。
義務兵家屬戶口遷出本市,持優待證和戶口到原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遷出日以前的優待金,並由區縣民政部門註銷優待證。
義務兵家屬戶口由外地遷入本市,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到遷入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優待證,優待金從入戶之日起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
第十條 優待金從義務兵晉升為軍官、轉為志願兵、犧牲或病故之日起停止計算;此前的優待金,由家屬持部隊團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革命軍人因犧牲(或病故)證明書和優待證,到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
第十一條 從本市城鎮直接招收的軍隊文體專業人員、軍對院校學院和不是在戶口所在地按計畫指標入伍的義務兵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被除名、開除軍籍、勞動教養或判刑,取消優待金。
第十二條 優待金由區縣民政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優待金。優待金的統籌、發放、管理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區縣民政部門將統籌的優待金的5%上交市民政部門,作為特殊優待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油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