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轄區內各項規劃的具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分局責任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審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負責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管理,審核有關建設工程方案。
3、貫徹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組織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完成市局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耕地保有量計畫、土地開發和整理計畫指標的工作任務。
4、負責審核分局責任範圍內建設用地的劃撥、出讓、轉讓以及土地資產處置方案,規範土地市場;負責轄區內土地權屬管理,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土地證書,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5、負責轄區內拆遷管理工作;審核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和拆遷安置方案;核准房屋拆遷單位資質;依法調處拆遷中的糾紛。
6、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批後監察管理,對符合規劃經批准保留的違法建設進行處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承擔轄區內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的勘察、開採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收集、整理轄區內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拆遷管理的基礎資料,管理專業檔案。
8、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聽證、應訴和賠償。
9、處理轄區內有關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拆遷管理等方面的來信來訪,承辦人大、政協相關議(提)案。
10、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管理工作;做好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拆遷管理中市局與有關部門的銜接和溝通工作。
11、根據有關法規、規章收取或代收有關費用,並依法管理。
12、指導鄉、鎮、場的土地利用和規劃工作。
13、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