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
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本單位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5、屬下列情形的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且取得這些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內: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並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2)因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保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3)因工外出或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的傷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處理證明;
(4)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5)復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鑑定證明;
(6)其他特殊情形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承諾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 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辦理流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遇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親屬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標準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災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辦理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