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證公章規範使用和安全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章系指經學校審批、在指定部門備案的各類實體印章。
第三條公章所在單位須指定公章專管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專管人員分別為公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公章使用管理實行審批責任制,誰審批,誰負責。單位負責人須嚴格依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對公章使用申請進行審批。
第五條公章專管人員須安全妥善保管公章,保存公章使用、移交管理、臨時代管等書面記錄。未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不得在指定地點之外存放和使用公章。公章如有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調查。
第六條公章專管人員須認真核對公章使用申請等審批手續和檔案材料,做好用章登記。未經審批,嚴禁擅自使用公章。嚴禁在空白紙張、表格、證件上加蓋公章。
第七條公章專管人員須規範蓋章,做到位置恰當、蓋年壓月、字組端正、印跡清晰。
第八條因公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學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公章專管人員相應處分。
第九條本校教職工或學生違反用章規定,騙取蓋章、盜用公章的,學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涉嫌觸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各單位須在年度末將公章使用管理記錄整理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