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行政規章;組織編制武威市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參與審核本轄區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經濟決策及城市改造中環境保護的有關內容;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的執行,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調查處理;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環境監察指導和協調解決市內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察稽查,組織開展本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建立違法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區環境污染糾紛;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任務。組織測算擬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及減排項目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書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協調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市級審批和省環保廳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指導監督各縣區環保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驗收工作;考核監管在全市範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大氣、水體、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揮發性有機物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擬定全市大氣、水、噪聲功能區劃、規劃,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源地評估、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六)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並監督實施核輻射、電磁輻射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負責全市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 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運輸、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政策並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規章、標準;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和珍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
(八)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全市農村環境保護、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土壤污染調查與防治,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生態鄉鎮、生態村示範創建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竣工環保驗收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監測和糾紛事故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開展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日常監管和考核;負責全市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制定並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負責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申報;負責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轄區內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推廣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適用環保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和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和綠色單位創建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審核環境保護工作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推選工作;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
(十二)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固體廢物、電子廢物、化學品風險防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危險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指導各縣區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電子廢物、化學品、工業污染場地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
(十三)開展環境保護投資管理。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協調轄區內重大環境保護社會活動,參與處理全市涉外環境保護事務,配合省環保廳做好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督促全市中小型工業企業開展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落實機關各項事務工作;負責後勤服務、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黨務、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法制、綜治、保衛、計畫生育、婦女兒童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有關環保工作和局機關召開的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會議決定事項及領導交辦事宜的督查督辦和結果反饋;承擔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各類會議和活動。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工作;協助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受理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並根據調查結果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和全市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協調轄區內重大環境保護社會活動,參與處理全市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二)法規宣教科。
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經濟政策等基本制度,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和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行政處罰和行政執法解釋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辦理,負責環境信訪和公眾舉報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法制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環境政策、法規調研;參與相關領域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負責市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制定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工作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審核環境保護重大活動的新聞稿件;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負責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推選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環境輿情動態,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
參與制定、審核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國土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對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督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指導監督各縣區環保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及驗收工作;負責城市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考核監管在全市範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按許可權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省環保廳委託和市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負責擬定全市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規定;負責市管或省上委託市管的全市建設項目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和試生產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及工藝設備計畫,指導城區集中供熱規劃的編制及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全市環評審批“放管服”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火電、造紙行業企業、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監督考核工作;督促落實工業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任務;指導核與輻射管理單位對電磁輻射、電離輻射、放射性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許可權審批、申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集中納入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
(四)大氣環境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有關政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規範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等工作;編制大氣污染減排規劃、年度環保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大氣環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有關制度的建立;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組織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配合重大大氣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循環經濟試點工作;負責機動車尾氣監測機構的監管和資質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國家、省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和資金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全市大氣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分解落實主要大氣指標,牽頭考核各縣區大氣控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有關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等監督管理工作。
(五)水環境管理科。
負責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及其它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擬定全市水體污染防治有關政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規範和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源地評估、考核;編制水污染減排規劃、年度環保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重大水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重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環保項目及資金的計畫、申報、監督管理等;負責分解落實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檢查、督促落實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牽頭考核各縣區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出台全市污染減排規劃;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工作。
(六)生態環境管理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和珍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負責土壤環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有關制度的建立;負責國家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土壤環境保護項目及資金的申報爭取和項目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的監管工作;負責分解落實主要土壤指標,牽頭考核各縣區土壤控制目標的完成情況;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和環保模範城市創建;組織參與國家“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涉及農村環境保護項目的預審、實施和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和組織開展全市農村土壤污染調查和防治工作;參與指導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督促各縣區按要求完成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績效評估考評工作,對數據進行審核上報。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和管理工作。配合重大土壤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一般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貯存、經營、轉移;組織實施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指導產生單位妥善處置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組織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廢物的申報登記和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及固體廢物、電子廢物、污泥等資源綜合利用。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正科級6名、副科級3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根據《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調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