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武威中院管轄涼州區、民勤縣、古浪縣和天祝藏族自治縣一區三縣4個基層人民法院,29個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共有幹警507人,其中,法官363人,占幹警總人數的71.7%,書記員64人、法警36人,其他工作人員44人。幹警中研究生學歷的14人,大學學歷的315人,占62.1%,大專學歷的117人,占23.1%。兩級法院根據職能需要和上下級法院相對應的要求,機構設定基本齊全。武威中院設有刑一、刑二、民一、民二、民三、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監庭、執行局、國家賠償辦公室、信訪室、政治部、紀檢組、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法警支隊、法醫技術室等18個業務部門和辦事機構。從2002年起,中院內設機構的正職均享受副處級待遇,副職享受正科級待遇。
全市4個基層人民法院共設人民法庭29個,其中,涼州區法院14個,民勤、古浪、天祝三縣各5個。我市基層人民法庭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審理轄區內的各類民事案件,辦理本庭調解和判決生效申請執行的民事執行案件。基層法庭收結案數量占基層法院收結數的50%左右。
機構榮譽
2002年,武威中院被省高院樹立為“全省人民滿意的好法院”;2003年榮立集體二等功;200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行政審判工作先進單位”;2005年被甘肅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信訪工作先進單位”;2006年被甘肅省委授予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2007年,被最高法院樹為“全國涉訴信訪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樹為“全國優秀法院”。
內設機構
一、政治部(內設人事科、宣傳教育科)
1、負責院黨組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
2、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記功獎勵工作;
4、協助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5、負責全市法院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核工作;
6、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法院機構編制;
7、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法官任職資格考試和補充其他工作人員考試工作;
8、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
9、負責該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考察、任免、調配、工資、職務晉升及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
10、搞好該院黨總支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指導共青團及婦女工作;
11、搞好該院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二、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行政事務;
2、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
3、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4、辦理上下級來文的登記,傳閱工作;
5、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
6、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信息、外事、檔案工作;
7、完成上級法院和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
1、對該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受理;
2、審查訴訟費的減、緩、免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3、負責核定訴訟費用;
4、依法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及辦理下級法院移送管轄、請示管轄等案件;
5、依法進行訴前調解、訴前保全工作;
6、依法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7、負責對下級法院民事制裁、處罰決定複議案件的辦理;
8、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工作;
9、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10、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信訪室:
1、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
2、落實院領導預約接待工作;
3、組織落實中央、省市部署的各類信訪專項活動,參加相關部門安排的集中接訪,協調與其他單位的信訪工作;
4、完成便民、利民、維穩中心的相關工作;
5、對所有來信來訪審查登記,甄別後按院裡的制度分流辦理;
6、辦理屬該院管轄的院長發現指令複查的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
7、轉辦、交辦、催辦、督辦上級部門交辦的重點案件,對突發及重大信訪案件及時向上級機關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8、對全市法院信訪重點案件督查督辦;
9、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等;
10、處理對特困信訪人生活救助申請事宜;
11、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五、刑事審判第一庭
1、審理法律規定由該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案件除外);
2、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3、指導下級法院開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4、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矛盾排查、法治宣傳工作;
5、負責起草與本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理法律規定由該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刑法分則中的第三章、第五章270、271、272、273條、第八章、第九章中所列的案件、毒品案件;審理分配的其他二審案件;
2、參與全市的禁毒工作,負責該院的禁毒工作;
3、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4、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上述案件的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理第一、二審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權利、房地產及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債權債務、人身權及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
2、審理院裡分配的其他二審案件和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4、指導全市法院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農民工權利維護等與其相關的專項工作;
5、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理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
2、審理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3、審理院裡分配的其他二審案件和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破產案件及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5、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1、審理第一、二審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契約、植物新品種、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2、審理院裡分配的其他二審案件和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監督、指導下級法院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4、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十、行政審判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1、審理第一、二審行政案件;
2、審理行政抗訴案件;
3、審理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再審案件;
4、審查處理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5、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
6、監督、指導下級法院行政案件審判工作;
7、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8、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9、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10、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十一、審判監督庭
1、審理由該院院長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2、審理由該院裁定提起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
3、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
4、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民事再審案件;
5、負責全市法院的執法檢查工作和該院的案件評查工作;
6、辦理申請確認司法行為違法案件,負責錯案的確認工作;
7、負責省法院發還重審、改判案件和該院再審改判案件的定性歸責分析;
8、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9、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局(內設執行一科、執行二科)
1、依法執行該院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及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中關於財產的決定;
2、執行法律規定由該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和複議當事人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決定拘留、罰款處罰決定而提出複議的申請;
4、統一領導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確定執行任務並檢查、監督完成情況;
5、統一管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託執行和提級執行,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執行委託;
6、協調市內和本市與省內各地法院之間的執行案件爭議;
7、處理執行工作請示等事宜。
8、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十三、研究室
1、負責該院審判委員會的組織、記錄工作;
2、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3、辦理具體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批覆、答覆;
4、調查了解審判工作中執行法律政策的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
5、負責全市法院審判改革的調研和指導工作;
6、負責全市法院綜合治理工作;
7、負責全市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和該院圖書資料工作;
8、承擔全市法院法制宣傳和對外報導;
9、編髮相關刊物;負責人民法院史志工作;
10、負責法官協會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隊
1、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2、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3、執行死刑;
4、配合有關案件執行工作;
5、組織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業務培訓;
6、統一調度全市法院司法警察;
7、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
8、完成執行拘留、拘傳和其他強制行為;
9、完成訴前、訴訟保全的相關配合工作;
10、負責該院的安全保衛工作;
11、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12、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業務工作。
十五、法醫技術室
1、負責該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法醫技術及其他醫學訴訟證據的審查工作;
2、執行死刑;
3、負責減刑、假釋案件相關人員的病理審查工作;
4、指導下級法院的法醫技術及其他訴訟證據審查工作,並進行有關的調研;
5、對該院對外鑑定提供諮詢;
6、開展與法醫學及其他訴訟證據鑑定工作相關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7、負責起草與本庭室業務有關的綜合報告、領導講話,並進行專題調研活動。
十六、監察室(紀檢組)
1、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幹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黨紀、政紀的情況;
2、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3、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黨政紀處分的申訴;
4、調查處理法院及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5、負責處理案件歸責分析的有責人員;
6、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7、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警黨風廉政方面的教育、監督、指導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裝備處
1、負責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裝備工作;
2、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武器、服裝、車輛裝備工作;
3、負責全市法院系統通信技術和辦公自動化管理;
4、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專項建設實施計畫,負責專項經費的申報、劃拔和使用監督;
5、指導、監督全市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審計工作;
6、負責該院的後勤接待事務及相關工作;
7、負責各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及基建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8、負責該院機關、家屬院的安全、日常、設備、衛生管理監督工作;
9、承辦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