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款人:
1、正安縣內的縣級及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2、我縣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在崗正式幹部職工個人(不含契約工和招聘工人)。
3、規模經營茶園的個體戶或企業(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茶葉加工企業(一般茶農享受小額扶貧信貸政策)。
二、借(貸)款用途:
茶葉專項貸款必須用於發展我縣茶產業(茶園建設、茶苗繁育、茶葉加工廠房建設等),不得用於其它行業。
三、借(貸)款要求:
1、借(貸)款原則
(1)本人自願借(貸)款原則;(2)信用與抵押同效原則;(3)按期還貸原則;(4)自行承擔信貸責任原則;(5)貸款手續便捷高效原則。
2、借(貸)款手續
貸款手續按縣金融企業相關借(貸)款手續辦理,同時,按照便捷高效原則,對符合下述條件的個體或企業應及時發放貸款。
3、借(貸)款條件、金額及年限
(1)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領辦茶產業,可憑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出具的身份證明和縣綠產辦證明材料,向金融企業申請5萬元以內茶產業專項借(貸)款。
(2)行政、企事業單位正式幹部職工領辦茶產業,可向金融企業申請15萬元以內茶產業專項借(貸)款。借(貸)款時必須要出據單位工資及工作證明,且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
(3)其他規模經營茶園者或茶葉加工企業,可根據生產需要向金融部門申請抵押貸款,其借(貸)款抵押為:①獲得經營權且已建茶園1年以上; ②已育成的苗圃(按規模比例提供貸款);③已建成的加工廠房;④管護到位且正常投產的老茶園;⑤借款人提供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借(貸)款人出據的已建茶園(或老茶園)經營權證明材料,需經茶園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出據詳細的(地名、面積、品種等)證明材料。
(4)用於茶園建設的借(貸)款,借(貸)款年限為5年,借(貸)款第4年開始還款;茶葉加工廠房借(貸)款年限為3年,並在3年內還清借(貸)款本息;育苗借(貸)款年限為1年,並在1年內還清借(貸)款本息。
4、還款程式
(1)借(貸)款利率:在信用聯社借(貸)款的,可實行固定利率,月利率為7.5‰,並實行按季結息;在其它金融機構借(貸)款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2)借(貸)款人必須按借(貸)款協定按時或提前自行歸還借(貸)款本息。
(3)如借(貸)款人還款有困難時,縣綠產辦在兌現茶園管護及相關茶產業建設資金和費用時,配合金融企業優先扣回茶產業專項借(貸)款本息。
5、獎勵措施
縣人民政府鼓勵縣內金融企業積極投放信貸支持茶產業發展,縣級財政資金的開戶將根據各金融企業支持三農的信貸投放比例作相應調整。
四、紀律要求:
1、幹部職工借(貸)款用於縣內茶產業發展的,按照《正安縣幹部職工領辦效益農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正辦通〔2008〕62號檔案)規定,除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外,不能將茶產業專項貸款用於其它用途或不還清借(貸)款本息。
2、借(貸)款發生的信貸糾紛由借(貸)款本人自行承擔,監察機關對故意逃避還款責任的幹部職工,將根據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3、正安縣行政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向金融企業申請辦理了茶產業發展專項貸款的,在未還清借(貸)款本息前,不得調離縣外,辦理調動手續的單位必須確保幹部職工還完借(貸)款本金及利息後,方可辦理調動的相關手續。
4、領辦茶產業的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有義務負責對幹部職工的借(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在必要時負責協助金融部門從貸款人工資中扣回借(貸)款。
5、茶園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有義務對貸款人的茶園經營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在必要時協助追回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