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一、治理整頓目的
通過治理整頓,全面取締無證採礦、越界採礦、持勘查許可證或已廢止的開採許可證進行非法採礦、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探礦權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圈而不探的現象;規範礦山企業炸材、電力供應管理關係。加大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紀人員,進一步推進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任務
l、全面清理開採礦產資源的各級各類礦山企業,對持證礦山企業和無證礦山企業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
2、依法取締、查處無證開採、無證勘查等違法行為。
3、依法從嚴查處持證開採中的下列違法行為:證照、手續不齊全或不一致;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依法查處;經停產整頓仍不能達到標準的;機關幹部參與辦礦行為;違反其它相關規定的。
4、進一步開展原煤、鋁土礦、鐵礦、石灰岩、頁岩等礦產采(探)礦權設定的清理。對設定探礦權的,要重點解決圈占資源問題;對設定採礦權的,加快調整礦山企業占用資源量與實際生產能力不配套的礦區範圍,規範、整合國家規劃礦區範圍的已有中小型礦山。
5、積極探索礦權二級市場管理,規範礦權轉讓行為,依法打擊非法轉讓。嚴禁炒作礦業權,切實維護礦業權市場秩序。
6、嚴格依法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及登記管理工作,扭轉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管理的狀況,全面制止和查處越界開採、越界勘查行為。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管理。
7、全面清理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重點清理擅自增設審批環節、越權頒證、礦界重疊和批准範圍與實際礦區不相符等情況。通過清理,糾正管理機關自身的不當行政行為。
8、建立健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體制。改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徵收率和管理水平。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成立正安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
1、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頓和依法取締無證採礦的組織領導、檢查督促等工作。
2、國土資源局具體牽頭狠抓落實,嚴格依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越界採礦、非法轉讓、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開採未經批准礦種等違法行為;嚴格發證程式和許可權;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力度,確保足額徵收和依法上繳;加大國土資源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及時將無證礦山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函告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加強礦區土地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向無證礦山提供用地行為。
3、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幹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對各部門和各鄉鎮的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過程監察,認真清理機關幹部參與辦礦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工作失察的要嚴肅查處。應追究黨紀政紀和法紀責任的,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要依法查處,直至依法註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礦山企業性質或法人代表發生變更的,應徵求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防止非法轉讓行為。
5、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社會洽安的治理整頓,對涉及礦山的黑惡勢力要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對無證採礦的要依法予以打擊,性質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炸材管理,嚴禁向無證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供應炸材。
6、供電部門要積極參與治理整頓工作,嚴禁向無證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供電。
7、煤炭部門要嚴格執行《煤炭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己經關閉的煤礦死灰復燃,嚴禁非法採煤、私挖盜採等違法行為。對越界開採或破壞性開採煤炭資源的,要依法查處,直至註銷或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同時函告國土資源部門。對持證礦山範圍內的非法礦井進行清理取締。
8、經貿、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礦山企業的開採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禁止開採未經批准的礦種、越界開採和破壞性開採。
9、交通、電力、水利、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就地採挖用於公益性事業採石場的管理,做到先備案後開採。異地開採用於公益性事業的採石場,要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10、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要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將限期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函告工商、國土資源、公安、供電等部門。
四、時間安排
全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從2005年4月10日到2005年11月30日結束,分以下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05年4月10日一5月31日)
l、成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2、召開治理整頓工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治理整頓工作。
3、宣傳動員,讓廣大幹部、民眾和礦山企業進一步明確治理整頓的目的、重點、要求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充分認識依法辦礦、依法採礦的重要性,為治理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調查摸底階段(2005年6月1日一6月30日)
l、各鄉鎮要對本區域內已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無證礦山進行清理並登記註冊。
2、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管理礦山的基本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核對持證礦山和無證礦山登記註冊表,清理出應補辦手續礦山及應取締礦山名單。
3、清查己頒發的“兩證”中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是否屬於越權頒發的證件;
(2)是否屬於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規定的資質條件而頒發的證件;
(3)是否屬於批准範圍與實際開採範圍不相符的證件;
(4)是否屬於礦權重疊的證件;
(5)是否存在擅自增設審批環節行為;
(6)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的行為:
(7)礦權是否發生了轉讓或承包;
(8)是否有越界勘查或開採行為,勘查或開採的礦種是否發生了變化。
(三)整改階段(2005年7月1日一8月31日)
1、對第二階段清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若違法行為事實清楚的,要邊清邊治。對查出的無證採礦、無證勘查、越界採礦、越界勘查、持廢止的採礦許可證或無效證件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非法採礦、非法轉讓礦業權、開採未經批准礦種、圈而不探等違法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2、對清理出來的應補辦手續的公益性事業採石場,符合開採條件的,完善有關手續;對於不符合開採條件的,堅決予以取締。
3、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其依法己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非法採礦或為非法採礦提供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查處。對於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大用於採礦活動而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的,一律不予審批。
4、在國家規劃範圍內的已有中小型礦山,資源枯竭的依法關閉;影響規劃區整體規模開採布局的,限制擴大生產規模;開採劫模低於規劃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的或不能納入統一開發方案的,到期不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5、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對越權頒發證件的、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規定的資質條件幣頒發證件的、批准範圍與礦區實際不相符的、礦權重疊的要依法可以註銷或糾正。
7、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審批環節,要予以取締或糾正。
8、礦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就限期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才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函告相關部門後,相關部門應及時依法收回習註銷礦山證件,相關部門應立即停止供應炸材和電力。
(四)自查總結階段(2005年9月1日一10月31日)
1、各鄉鎮、各部門對治理整改工作進行自查總結,查缺補漏防止反彈,鞏固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堪查開發秩序治理成果,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維護正常礦業秩序的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鄉(鎮)及其相關部門,落實到村、組、礦山企業,責任到人。
3、加大巡查力度,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五)驗收階段(2005年11月1日一11月30日)
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部門及各鄉鎮的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堪查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各部門及各鄉鎮在各個階段的治理整頓中,要加強信息反饋,及時互通情況。將進展情況、典型經驗及時以簡報形式上報縣治理整頓辦公室,以便及時交流推廣經驗,促進治理整頓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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