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縣各類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扶貧效益,確保扶貧資金按政策規定使用。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發11997]24號)、《貴州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黔府發[1999]8號)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正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扶貧資金範圍包括:國家每年下達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渴望工程資金,扶貧貸款(含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以及地方配套資金和國內外捐贈援助的扶貧資金。
第三條:國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共貴州省委關於加大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力度的決定》(黔黨發[2003]11號)所規定的任務、目標和要求,統籌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堅持扶持到戶。扶貧資金重點投放到貧困鄉鎮的貧困村和貧困戶,85%的扶貧資金用於能夠解決民眾溫飽脫貧致富的項目,85%的扶貧貸款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積極推廣小額扶貧到戶貸款貼息方式,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經濟實體承辦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必須做到項目資金扶持到戶,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它項目,在堅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的前提下,優先吸納貧困戶勞動就業並承擔相應的扶貧責任。
第二章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掃除文盲和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第六條: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易地扶貧搬遷修建縣、鄉、村道路,基本農田、水利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實施農村通電、通迅和生態綜合治理等。
第七條:渴望工程資金,主要用於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設施,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
第八條:扶貧到戶貸款是專項用於農村貧困人口發展生產,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信貸資金。扶貧信貸資金包括貸款貼息和一般扶貧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全部實行小額信貸,用於貧困戶發展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有助於解決溫飽的種、養業項目;一般扶貧貸款除主要用於種養業小額信貸到戶項目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外,可適量用於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和項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地、荒坡、荒水的開發利用,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商品基地及支柱產業;能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大量安排農村貧困戶勞動力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和勞動密集型的鄉鎮企業,縣、鄉、村輸電線路、小水電建設和有還款來源的基礎設施建設;極少數生存和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寨和農戶開展勞務輸出,實行異地開發或移民。
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於貧困農戶發展生產所需的貸款貼息補貼。
第九條: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用於該貸款扶持的教育、 衛生、 基礎設施,勞務輸出、農業、二三產業、項目監測和機構建設。
第十條:地方配套資金中,省、市、縣所配套部份全部用於按省、市、縣分別要求配套的項目和指定使用的範圍。
第十一條:國內外捐贈援助的扶貧資金,除捐贈方有明確要求使用外,全部用於改善貧困戶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與之相適應的公益性項目以及社會性發展與解決溫飽直接相關的種養業生產。
第三章扶貧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扶貧資金實行計畫管理。本著渠道不亂,用途不變,歸口管理,項目單位或鄉鎮實施,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由縣財政局負責管理並監督實施。財政扶貧資金以縣財政局管理為主,縣扶貧開發辦配合,國內外捐贈援助資金除捐贈方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由縣扶貧辦管理,參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以工代賑(國債)資金由縣發展計畫局負責管理並監督項目實施檢查與驗收。信貸扶貧資金由縣農業銀行負責管理,縣財政局和縣扶貧開發辦配合,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按照項目鎖定的管理單位和實施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項目配套資金按國家扶貧項目資金的配套要求執行,一併納入扶貧項目資金專項管理。
第十四條:各項目實施單位在使用扶貧資金中,如果出現不按規定使用或使用緩慢導致項目不能按時完成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進行調整,並按有關規定重新申報審批。但不能重新安排到同一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每年10月底以前各級各部門要研究制定完善下一年度各類扶貧資金項目的立項工作,為項目投放作好充分準備。扶貧項目的立項按照當年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資金計畫下達的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縣財政、發展計畫局根據上級安排或同級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及以工代賑資金項目,要抄送縣扶貧開發辦;農業銀行要向縣扶貧開發辦提供扶貧貸款投放的統計資料,以利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管理。
第十七條:當地經濟實體和其它經濟組織承辦的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一般工業項目,自有資本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20%,縣外經濟實體和其它經濟組織承辦的,不得低於30%,資金貸款規模由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把關。
第十八條:扶貧貸款和扶貧到戶貼息貸款利率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和規定。
第十九條:扶貧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實行嚴格的扶貧資金年度審計制度。每年對重點項目和反映問題突出的地方進行審計。扶貧資金的審計以審計部門為主,各級財政、扶貧辦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搞好扶貧資金審計工作。各類扶貧資金要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資金,不準改變資金的用途和使用範圍,嚴禁用扶貧資金建辦公樓和購置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確保扶貧資金真正用於解決貧困地區民眾溫飽問題。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要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不良影響的地方要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扶貧資金的計畫安排。
第二十條:對用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經審計核查出有違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政策和規定的,’資金管理部門要終止新的資金注入。待問題查清改正後,確需注入資金的,按原立項許可權報批後,資金管理部門方可注入資金。
第二十一條:扶貧資金實行專款、專帳、專人管理,封閉運行。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國債)資金,由財政設定專帳,明確專人負責,專戶核算。社會捐贈資金按上級下達或捐贈方要求由項目實施單位設立專帳、專戶核算。世行貸款項目資金按照項目要求,由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設定專帳,專戶核算。信貸扶貧資金由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設立專帳、明確專人負責,進行專戶核算。
第四章小額信貸的發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信貸扶持的對象,必須是建卡貧困農戶。扶持對象的確定,應是農戶自願申請、村委會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扶貧辦公室同有關金融部門共同審批。扶貧貸款的發放由金融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要求辦理手續後發放。對扶持對象所得到的扶貧貸款和貸款償還情況,由村委會負責定期張榜公布。
第二十三條:項目選擇要在新階段10年扶貧開發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因地制宜地選擇。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小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各鄉鎮要有一名副職領導具體分管扶貧開發工作,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要根據各鄉鎮扶貧辦工作量的大小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扶貧開發和小額扶貧貸款工作。
第二十五條:盤活扶貧貸款存量,搞好收回再貸,是增加扶貧投入的重要途徑。要實行投入與效益。放貸與回收掛鈎。每年初金融部門要根據扶貧貸款到逾期數額,分鄉鎮下達回收計畫。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政府要做好小額扶貧貸款回收管理工作。按照信貸雙方商定的貸款期限。貸款到期前,金融部門要書面通知借款人準備歸還貸款本息。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在到期前15日內向金融部門申請貸款展期。經批准展期的貸款在展期內不加罰利息。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展期必須由保證人,抵押人出具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報展期未獲批准,其貸款從到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五章扶貧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搞好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扶貧項目竣工,按照項目資金渠道來源,由承辦單位向項目及資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申報驗收前要自驗考核項目是否達到預定目標,並如實上報材料。縣級驗收結束,要對項目進行評價,寫出驗收報告,上報上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抽驗。以工代賑項目的驗收,按省、市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扶貧資金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監督方式。同級人民政府對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進行監督;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同級扶貧辦、財政、計畫、金融部門進行監督;上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下級扶貧資金使用進行監督;下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上級扶貧資金管理決策進行監督。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監督內容。主要是:項目選擇的區域、投向,概算是否符合政策的規定,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進行了公告、公示;、資金使用是否執行了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是否完成了投入計畫、是否達到了預期效益。是否盡了扶貧義務,是否履行了借款契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過去地方性有關扶貧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正安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正安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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