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工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企業發展扶持資金,占工業發展基金的70%。 (二)工業發展獎勵經費,占工業發展基金的10%。 (三)工業管理及服務工作經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全縣工業經濟發展,管好用好工業發展基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正安縣委正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工業經濟的意見》(正發〔2011〕3號)檔案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發展基金是縣人民政府為發展工業經濟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做大扶強企業、支持工業發展、補助工業經濟發展工作經費和兌現工業經濟發展獎勵。
第三條工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堅持“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支持、嚴格把關,公開透明、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工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縣財政2011年預算安排工業發展基金500萬元(不含安排到工業園區的經費),以後每年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增加。
第五條成立以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工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年度預算審查及資金使用審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經貿局,由縣經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工業發展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業發展基金由縣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嚴禁將工業發展基金用於非工業性項目。
第三章工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
第七條工業發展基金的用途、支出比例及條件。
(一)企業發展扶持資金,占工業發展基金的70%。主要用於符合國家產業目錄鼓勵的重點企業培育、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規模擴展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企業新產品研發、商標及品牌打造、行銷體系建設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工業節能環保推廣、節能環保新技術、新設備運用等項目的補助及貼息。享受該扶持資金的條件包括:
(1)在正安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縣內進行了納稅登記的工業企業;
(2)產品有市場、有效益,對財政貢獻大、發展後勁足,且已形成一定規模固定資產的成長型企業;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要求;
(4)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內部財務及其他管理較為規範,企業經營者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強。
(二)工業發展獎勵經費,占工業發展基金的10%。主要用於對工業發展作出貢獻的鄉(鎮)、部門、企業及個人的獎勵。包括:
(1)年度考核獎勵;
(2)重點企業與重點項目的聯繫幫扶考核獎勵;
(3)對協調解決企業生產要素,扶持企業發展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4)工業產業發展規劃、重大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與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工作人員的獎勵;
(5)對明星企業與優秀企業家的獎勵;
(6)對市級以上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知名產品及國家級馳名商標、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產品產地認證的獎勵,其具體獎勵範圍包括:①獲得省級以上的名牌產品及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②第一次申報並獲QS認證、ISO9000質量體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及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的企業;③年繳稅金超過50萬元的納稅大戶。
(三)工業管理及服務工作經費,占工業發展基金的10%。主要作為工業管理部門日常工作經費,包括工業項目庫建設工作費用、工業發展規劃工作費用、工業日常管理及服務費用。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增加經費的,由縣工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縣工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四)對本縣內流動資金困難的大中小企業,用工業發展基金的10%來有償滾動扶持。
第四章工業發展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使用工業發展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式申報和審批。原則上工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每年五月份集中研究一次工業發展的安排使用計畫。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與資金用途相符的材料,企業項目扶持經費的申報程式按縣經貿局制定的《正安縣工業項目申報程式及辦法》進行。
(二)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使用基金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基金領導小組審批,經基金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基金辦公室下達檔案安排使用。
第五章工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九條有關企業或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實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的財務處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條工業發展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在年度結束後10日內分別向縣基金辦公室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基金辦公室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縣工業發展基金領導小組報告工業發展基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縣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縣審計局、監察局、經貿局、財政局不定期對工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使用對象和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和挪用工業發展基金,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正常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視情況予以處罰:
(一)追回或核減已經安排的工業發展基金;
(二)取消申請工業發展基金的資格,不再予以扶持;
(三)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工業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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