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鄱陽縣古縣渡區區委書記。
2003-2011年,鄱陽縣政協副主席,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1997年在擔任古縣渡鎮區委書記時,因私自買賣土地受過處分,被開除了黨籍和工作。之後,因和上任縣委書記朱榮輝同窗的兄弟關係,他先是在鄱陽縣城北指揮部臨時負責辦公室工作,後轉至經濟環境服務中心任職,2001年恢復黨籍並任鄱陽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2003年,被調任財政局長。
移送司法
2011年8月1日,江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經江西省委同意,決定追究鄱陽縣"2·11"案件57名相關人員的責任,37人受到紀律處分,20人受到問責處理。其中對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且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犯罪的原鄱陽縣政協副主席、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以及涉嫌貪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原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曹紹洲等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審判
2012年7月10日,江西省鄱陽縣近億元財政資金被侵吞案涉案人鄱陽縣財政局原局長歐陽長青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歐陽長青擔任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局長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累計10次挪用公款4515萬元人民幣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在挪用公款過程中,歐陽長青總計11次收受他人財物220萬元。2005年至2011年,歐陽長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承接業務、職務升遷、工作調動等謀取利益,44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73.2萬元。
此外,歐陽長青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經責令其說明財產來源,尚有財物折合人民幣516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
法院認為,歐陽長青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過程中及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已構成受賄罪。歐陽長青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局長期間,不履行財政資金監管職責,致使李華波等人(另案處理)從財政專戶中轉出9400餘萬元公款潛逃,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財產損失及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
據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歐陽長青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對其受賄所得贓款293.2萬元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贓款贓物516萬餘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