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梅特蘭 (Maitland.F.W.)
譯者:屈文生 編者:何勤華
內容簡介
《歐陸法律史概覽:事件,淵源,人物及運動》主要內容:《歐陸法律史概覽》的內容從西羅馬帝國滅亡時開始。在這一時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羅斯、巴爾幹半島等地紛紛安營紮寨,並形成了相對原始的習慣法體系;與此相對,尚存的羅馬文化則代表著一種更為先進的法律。接下來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時期,“從優士丁尼時期至封建時期”是《歐陸法律史概覽》第一編要敘述的內容。
這一時期,許多現代國家的輪廓還不明顯。但是到11至13世紀時期,新的輪廓已經形成;因此,我們接下來要講述的歷史就必須按照不同的國別來進行。第二編講的是義大利法。我們必須首先來敘述義大利法,因為12世紀時期羅馬法的復興是所有日後發展的中心事實。梅特蘭說“義大利正要成為一段時間以來整個世界法律史的焦點”。後來在法國、德國發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讀者如輔以對於義大利法知識的了解及對其影響的把握,往往能夠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國各學派的爭鳴、各種學說的爭議,在很長一段時期以來,也不過法學思想從義大利這一中心發出後在各國形成的回音。
第三編、第四編在內容上,實際上是第二編的“續集”。第三編為法國法。這是因為法國是第一個形成新的、獨立影響的國家。法國繼義大利成為歐洲法學的中心。至於法國法學家居亞斯(Cujas)的大名,即便遠在德國的法科學生,也對他無比崇敬。後來,到法國大革命時代及拿破崙時代,法國又成為更為現代運動發展的新中心。第四編是德國法。這一編開始回顧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階段的發展命運。然後又介紹了從義大利吹來的法學新風氣。三百年之後,德國開始同化所有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紀,德國法翻開了新的一頁,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心。第五至第八編轉而講到四大地區的法律史。這些國家的法律運動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實質來講,影響都要遜色一些。
第五編講的是荷蘭法。起先,荷蘭法的歷史具有明顯的地方主義特徵,且帶有明顯的日耳曼法的血統;與法國、德國一樣,荷蘭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響。到17世紀,隨著民族的獨立,許多本國思想家對整個歐洲的法學都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第六編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是一種地方法,帶有許多獨立的地方單位。
瑞士法中並無多少明顯的特徵。阿默巴赫與戈德弗洛伊(Am—metbach 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學家,按照他們的風格與堅持的方法來看,其實基本上或者屬於法國學派,或者屬於德國學派。到最後,與在荷蘭的情形一樣,一些本國法學家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本國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統一的民族立法。第七編是斯堪的納維亞法。在這裡,帶有日耳曼血統的法律偏安一隅,獨立地繼續發展。這些獨特的情形體現出,斯堪的納維亞法幾乎是一種自力更生型的、獨特的法律例證。
第八編講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種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極為複雜,也極為引人人勝。作為法律思想運動的一支淵源,它的影響畢竟有限。但西班牙作為殖民國家,它將自己的法律帶到了西半球,並由此獲得了世界性的影響及重要地位。第九編是教會法。
事實上,教會法的歷史與各國法律的歷史是並行的。教會法的影響常見之於各個部門法之中,在法國、德國、義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國家的法律中尤為如此。那么教會法作為一支平行發展的河流,它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強呢?我們知道,它的影響力甚至輻射到了英國,讀過梅特蘭經典著作《英國法與文藝復興》或《英國教會中的羅馬教會法》的讀者一定記得這點;實際上,只要讀過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這點。
目錄
世界法學名著譯叢總序
一座新的宮殿——《歐陸法律史概覽》譯余剩語
凡例
英文版前言
原序
原序二
第一編 羅馬法與日耳曼法:從優士丁尼時期至封建時期
導言簡論前優士丁尼時期歐洲的主要法律事件及狀況
第一章 第一時期:公元475-575年
哥特王國和晚期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的法律
第2節 哥特王國和羅馬帝國
專題1 日耳曼人的羅馬立法
第3-5 節東哥特人的《狄奧多里克法令》
第6-7 節東哥特人的其他小法令
第8節 西哥特人的羅馬法律(《阿拉里克法律要略》)
第9節 勃艮第人的羅馬法律(《帕比安解答法》)
專題2 羅馬人的羅馬立法
第10節 優士丁尼之前的羅馬慣例
第11節 優士丁尼的立法
第12、13節 “法規大全”的不完整流傳
第二章 第二時期:公元575-900年
倫巴第王國和法蘭克帝國的法律
第14節 引言:法律體系的混合
專題1倫巴第王國
第15、16節 倫巴第人及倫巴第文明
第17-19節 倫巴第法令:形成和制定
第20-22節 羅泰里法令
第23、24節 法令的補充
第25-27節 倫巴第法令的次要淵源
專題2 法蘭克帝國
第28節 查理曼的統治及影響
第29節 查理曼的皇帝立法
第30、31節 (法蘭克王朝)“法令
第32節 “法令”彙編
第33節 義大利地方“法令
第34節 “法令”的影響
專題3 日耳曼民眾法典
第35節 日耳曼部落習俗的法典化
第36、37節 立法模式
第38節 法典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39-41節 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西哥特法典》)
第42、43節 撒克遜法典(《撒克遜法典》、《弗里斯蘭法典》)
第44、45節 士瓦本法典(《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亞法典》)
第46、47節 法蘭克法典(《圖林根法典》、《夏馬威法典》、《利普里安法典》、《撒里克法典》)
專題4法律的屬人性
第48、49節 法律的屬人性和屬地性及兩者的比較
第50節 加洛林帝國時期的屬人法
第51-53節 屬人法中的“聲明
第54節 法律衝突
第55、56節 屬人法規則的例外
第57節 法令的一統化影響
第三章 第三時期:公元900-1100年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
第58節 封建主義的精神
專題1 封建立法
第59、60節 封建制定法
第61-63節 封建法的編纂
專題2封建習慣法
第64節 習慣的形成
第65、66節 習慣產生效力的條件
專題3屬地法
第67節 屬地法產生的原因
第68、69節 屬地法原則的盛行
第二編 義大利法
第一章 第一時期:公元900-1100年
中世紀時期的義大利法
專題1 羅馬法
第1節 羅馬法的持續性
第2節 加洛林王朝及封建制下的羅馬法
第3節 羅馬法的影響
第4節 晚期和早期羅馬法的相對影響
第5節 影響的漸進時期
專題2 教會的法律
第6節 教會對世俗法的影響
第7節 教會影響的作用
專題3 法學
第8節 法律學習的興起
第9節 法學院
第10、11節 教授倫巴第法的學校
第12、13節 教授羅馬法的學校
第14節 法學著述
第15——17節 論述倫巴第法的著述
第18、19節 闡述羅馬法的著述
第20-22節 法律文書及文書範例集
第二章 第二時期:公元1100-1700年
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法
第23節 導言
專題1 共同法
第24節 多元的內容
第25、26節 日耳曼法
第27-29節 教會法
第30-34節 羅馬法
專題2法學
第35節 法學的肇始
第36、37節 法學院
第38、39節 博洛尼亞法學院
第40節 其他法學院
第41節 各大法學家及他們的方法
第42-44節 (一)注釋法學家
第三編 法國法
第四編 德國法
第五編 荷蘭法
第六編 瑞士法
第七編 斯堪的納維亞法
第八編 西班牙法
第九編 教會法
中英索引對照表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