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界定
採購規模
歐委會統計顯示,2006年歐盟門檻價以上政府採購市場規模達3770億歐元,約占歐盟27國GDP的3%,其中,貨物為820億歐元,服務為950億歐元,工程為2000億歐元。2006年歐盟15個老成員國政府採購市場總量,即包含門檻價及其以下政府採購,占其GDP的16.7%。但門檻價及其以下政府採購市場只對歐盟成員國開放。以2004-2006年統計數據加權平均來看,荷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英國公共採購比例最高,分別達到24.6%、24.1%、23.4%、19.8%和18.0%;而立陶宛、西班牙、愛爾蘭、賽普勒斯、希臘公共採購比例最低,分別只有14.25%、14.1%、12.6%、11.6%和9.6%。
採購實體
歐盟採購實體包括國家、地區和地方政府、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社團。是否具備獨立法人地位是歐盟判定採購實體的決定性因素。歐盟採取列舉清單的辦法在三個附錄中分別列出成員國的採購實體。附屬檔案1為中央政府實體,包括政府部門和部委、獨立於各部委外的全國性機構、隸屬於政府並由政府資助的機構;該名單還特別列出歐盟理事會和歐委會等。附屬檔案2為中央政府以下實體,包括地區和地方實體、市一級政府和相關機構。附屬檔案3為其他採購實體,包括公共設施領域的採購實體,公共設施包含水、天然氣、電力、城市交通、機場和港口等。採購程式
採購實體必須按下述程式開展採購活動:公開招標、有限招標、競爭性對話、嚴格界定例外條件下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式、嚴格界定例外條件下不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式。其中,競爭性對話指與投標方進行對話的選擇程式,適用於開放或限制性程式不適用的複雜契約,比競爭性談判程式更易實施但至少需要一輪正式投標。歐盟採購程式要求採購方事先公布相關信息,諸如最低資質標準、中標標準及各項標準的相對權重。如果無法提供權重,則需給出這些標準並按重要性遞減順序排列,包括選擇標準的參數、執行標準的規則、契約履行條件等。
契約及限額
除國防和安全領域外,貨物契約原則上均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工程契約限於附錄1開放的工程項目;服務契約限於附錄1列出的服務項目。附錄還規定了各種契約的採購限額。附屬檔案1所列的中央政府實體提供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是13萬特別提款權(約合16萬歐元),包括少量的例外規定。附屬檔案2所列的中央政府以下實體提供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是2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25萬歐元)。附屬檔案3所列的其它採購實體提供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通常為4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50萬歐元)。三個附屬檔案中所有實體進行工程採購的門檻價一般是50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624萬歐元)。為防止採購實體在計算契約總額時通過分割契約或選擇估價方法來逃避協定,歐盟制定了特殊原則,規定既不能採用選擇契約估價的方式,也不能將採購需求化整為零來規避政府採購。對於沒有明確總價款的採購,歐盟專門制定了特殊的契約估價方式。
信息渠道
歐盟要求採購方事先公布採購意向,以發布契約公告的形式來邀請競爭,並對最終授予契約進行公告。除了事先信息公告可在採購方網站發布外,其他公告必須發給歐盟官方公報進行免費公布。歐盟還規定回響招標的合適時間期限。但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允許縮短期限:一是公布了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過特別的電子方式向歐盟官方公報發出契約公告;三是契約檔案和技術規格可以在網上獲得。為了順應現代化要求,歐盟2006年啟動現代採購技術:規定電子通信與書面通信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實施了電子拍賣和動態採購系統等;規定電子採購所用的設備必須被同等對待和可獲得,接收投標和參與競標的設備必須保證數據的完整和保密,並符合歐盟對電子簽名的要求等。
相關立法
歐盟政府採購的法律體系適用於所有成員國、政府公共機構,以及能源、水資源和交通運輸領域的公共或私營實體。該體系由條約、歐盟二級立法、公共部門指令、特殊部門指令、救濟指令、WTO政府採購協定和其他國際協定、國內立法、歐洲法院和國內法庭的判例、歐委會和成員國以解釋和指導形式頒布的軟法等構成。歐盟政府採購法律體系最核心的部分是一系列指令。系列指令
第一個被通過的指令是公共工程契約指令,規定門檻價以上的工程契約需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刊登公告。第二個指令是貨物採購指令,其契約限額低於工程契約,並且將被排除的部門擴展到電信部門。之後通過的另一個重要指令是公共機構服務指令。再後來,歐委會通過特殊部門指令,該指令針對前述被排除部門從事工程和貨物採購制定了較低規則,這些採購包括向公眾提供水、能源、地面運輸或電信服務所需網路的供給和運營;勘測提煉煤、油、天然氣;供應水、熱能、電力;開發土地向承運人提供港口和機場設施等。特殊部門指令不僅適用於公共機關,也適用於具有排他性權力的公有企業和私有企業。在強化了貨物、工程指令,鞏固特殊部門指令並將該指令適用範圍擴大到服務指令後,歐盟實現了單一市場計畫。期間,歐盟還修訂了公共部門指令和特殊部門指令,出版了綠皮書對政府採購立法整體框架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