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常規裁軍條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也稱作《歐洲常規裁軍條約》。是在冷戰末期由北約和華約兩大軍事集團共同制定的一項旨在削減雙方在歐洲地區常規武裝力量的條約。條約由北約組織和華約組織的22國首腦於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簽署。條約內容由“序言”、“23條正文”和分別涉及“武器類型”、“削減方法”、“情報交換”、“核查措施”及“聯合協商小組”等問題的8項議定書組成。1992年11月9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簡介

歐洲常規裁軍條約(亦稱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是北約16個成員國和原華約6個成員國代表在維也納經過長期談判達成的,並於1990年11月19日由參加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巴黎首腦會議的北約和原華約成員國首腦正式簽署,它是二戰後兩大軍事集團簽署的第一個常規裁軍條約。

內容

條約把坦克、裝甲車、火炮、作戰飛機和直升機這五大類“進攻性”重型裝備納入削減範圍,把從大西洋烏拉爾山脈的歐洲廣闊地域列為限制區,並規定了4個層次的軍備限額:一是關於兩個集團分別擁有的軍備總額,即雙方在限制區內可各自保留坦克2萬輛、裝甲車3萬輛、火炮2萬門、作戰飛機6800架和直升機2000架;二是各方關於3種現役裝備限額,即坦克1.65萬輛、火炮1.7萬門和裝甲車1.73萬輛,超出限額的裝備予以庫存;三是關於區域軍備限額,條約把整個限制區劃分為4個分區,即中歐區(包括波、捷、匈、德、荷、比、盧7國),中歐擴大區(包括中歐區及英、法、意、丹4國及蘇聯的波羅的海、白俄羅斯、喀爾巴阡和基輔4個軍區),大西洋——烏拉爾區(包括中歐擴大區及西、葡兩國和蘇聯的莫斯科、伏爾加—烏拉爾2個軍區),側翼區(包括羅、保、冰、挪、希、土6國及蘇聯的敖德薩、北高加索、外高加索和列寧格勒4個軍區),雙方在每一個分區內部署的坦克、裝甲車和火炮的數量均受到嚴格限制;四是關於單國軍備限額,即在上述限額的基礎上,除對德國作特別規定外均由北約和華約分別另行制定本集團成員國的軍備限額。
條約還規定了“不對等裁減”原則,即有優勢的一方先裁、多裁,達到平衡後雙方再對等削減到低水平均勢。條約簽署前的1989年,北約華約在歐洲共擁有500萬以上的軍事人員、8萬輛坦克、6萬多門火炮、2萬架作戰飛機,其中,蘇聯約占三分之二。北約利用不對等裁減原則,以減少3萬件常規武器的代價,把蘇聯烏拉爾以西的5種重型裝備砍掉百分之六十,使蘇聯的優勢基本喪失。1991年4月華約解散後,美、俄、德、法及其他25個國家於1992年7月10日在赫爾辛基正式簽署了《限制歐洲常規軍備1A協定》,這是對上述裁軍條約的補充。協定規定到20世紀末,俄羅斯的兵員限額為145萬人,烏克蘭為45萬人,在歐美軍為25萬人,英國為26萬人,法國為32·5萬人。照此計算,北約兵員減了不足20萬人,而原蘇聯減少近50萬,東歐各國削減約9萬,從而使原華約各國的兵力被砍掉近百分之三十,喪失常規軍力優勢。1995年10月29日,俄羅斯國防部長格拉喬夫宣布,由於歐洲常規裁軍條約是在原蘇聯時期簽署的,俄反對執行條約中有關限制側翼軍備的條款。自1994年以來,俄因毗鄰地區局勢複雜,“不能排除波赫衝突擴大到俄毗鄰國家的危險性”,曾多次要求增加在北高加索一帶的常規軍備。美國總統柯林頓曾表示考慮俄的要求。1996年12月,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在里斯本舉行首腦會議,決定修改歐洲常規裁軍條約談判,來自北約和原華約組織30個國家的代表計畫通過談判,重新確定歐洲現有的軍隊人數、坦克、大炮和作戰飛機數量的新上限。
1997年1月28日,北約與原華約成員國代表關於修改歐洲常規裁軍條約的談判在維也納舉行第二次會議。修改該條約是俄羅斯針對北約東擴計畫提出的條件之一,俄羅斯要求確定整個北約的常規軍備上限,北約的每個成員國都必須遵循它,在北約的未來新成員國中不得駐紮外國軍隊。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