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國家豁免公約

歐洲國家豁免公約是指歐洲17個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聯邦德國、法國、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賽普勒斯)於1972年5月簽訂。對國家主權實行有限豁免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一方締約國同一個或更多的私人參加一個公司、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團體,而該公司、組織或團體的登記(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所設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則該國不能免受另一締約國法庭的管轄。

凡訴訟涉及的一方為國家,他方為經濟實體或其他參加者,則在他國領土上沒有事務所、代理處或其他機構用以從事工業、商業或金融活動的一方,不能要求免受所在國法庭的管轄。倘若有爭議的各方是國家,或者倘若雙方另有書面協定,則此款將不適用。公約把一國的工業、商業和金融活動均視作“非主權行為”,不能要求司法豁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