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19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維也納擬定。1990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34個。議定書對《歐洲人權公約》的某些規定作了修訂,旨在加速歐洲人權委員會的程式運轉,促進其進一步地發揮作用。議定書同時也對《歐洲人權公約》中有關歐洲人權法院的程式的規定作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