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欠款利息
月結單的結單日起二十—天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結單標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現金交易(購物、消費、利息和費用等)的欠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結單上的欠款總金額,將按月息24‰的利率計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持卡人支取現金髮生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將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從透支之日起至還款曰止的貸款利息(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借款利息與欠款利息的區別
借款利息與欠款利息的區別
借款利息是指出借人因為發放資金而從借款人處獲得的報酬,同時也是借款人因為使用資金而向出借人支付的代價。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人、法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各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浮動計息。另一種情況屬於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自願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行為。民間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利息實質為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契約關係的成立而生之債,簡言之歸屬契約之債。是按契約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特徵符合債的特徵。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是否支付利息以約定為前提。如未約定則不支付;如有約定則應支付,但利率要遵守國家的強制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即借貸雙方可以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範圍內約定利率。
欠款利息是指債務人由於欠款而須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欠款基於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當事人有時約定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金,有時約定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有時只約定欠款數額卻未約定利息標準和還款期限,實際履行中極易產生分歧。現行法律法規對借款利息利率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欠款利息利率卻無統一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也帶來了諸多不便。
如何處理欠款利息問題
當事人如對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了明確約定,應依據約定處理。有的當事人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在申請仲裁時卻主張違約金,或直接主張欠款利息。仲裁庭在審查案件事實,考慮適用法律及裁決意見時務必要慎重。
對欠款利息有明確規定的是工程墊資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墊資款的利息支付以約定為前提,但不能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無約定時可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處理(對此約定無限制性規定)。明顯可以看出國家對工程欠款的保護力度是相當大的。
實踐中,欠款數額往往以欠條的形式確定。根據欠條內容的不同,對欠款利息的處理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一是,欠條中明確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應當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從其約定。
二是,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期限屆滿後就利息進行了專門約定的,欠款的本質自雙方約定利息時起發生了變化,已由欠款轉化為借款。既然是借款,則約定的利率就不應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事後也未就利息作出專門約定的,當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要以付款期限為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占有使用債權人的資金系基於債權人的許可,為合法占有,期間產生的利息對債務人來說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債權人對此期間的利息請求權因其未作約定視為自願放棄而喪失;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卻不履行,其對債權人資金的繼續占有毫無根據,由此產生的利息應屬不當得利,債權人自然可提出主張。仲裁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契約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契約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見,此種情形下,可以參照上述《通知》的規定,以欠款本金為基數,自約定的還款日期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50%計取欠款利息。
四是,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還款,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後,如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則其對債權人資金的占有由合法變為非法,債權人請求償還本金及利息,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欠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