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
權力掮客的產生有多方面原因,有反腐敗形勢的大背景,但關鍵是公權力行使缺乏立體化的有效監督。
1、權力掮客滋生的土壤,是“官本位”的體制和文化。在這種體制和文化中,重要的社會資源被權力執掌者把控,公權力的運行又極不透明,就造就了大量的“請託”需求。
2、中國傳統的“人情文化”,在分享資源的請託過程中,又扮演了中介橋樑的作用,權力掮客依靠“熟人關係”,把請託者和掌權者勾連成“自己人”,實現了人際關係上的資源交換。
3、隨著中國反腐力度加大,有些實權人物面對不知根底的行賄者提高了警惕,便越來越多地利用第三方來搞權力尋租。同時,那些與實權人物沒建立關係或關係不穩定的行賄者,也需要通過關係接近實權人物。權力掮客具有規避性和低風險性,正好滿足了雙方的需求。
4、中國刑法第392條規定了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具體案件中,有關部門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受賄人和行賄人身上,對權力掮客的危害性重視不夠。
5、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也是權力掮客有恃無恐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立法對權力掮客犯罪主體的限定過於狹窄,使某些危害甚大的權力掮客游離於法律的監管和懲罰之外。
中國刑法總則規定,單位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而《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中也沒規定“關係密切單位”的受賄犯罪行為,所以即使這些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就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要件,也會因缺少法律規定而難以打擊。對於如何制約和打擊權力掮客,中國法律制度顯然還沒有及時跟進。如果權力掮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又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一般法務部門不會去打擊。權力掮客在辦成事後沒有收受別人財物,法務部門也不好追究其責任。
特點
權力掮客立身之本,是以強大的關係網為基礎,而助人交易成功則為其生財之道。權力掮客只有在權力掌控人的縱容下,才可能存在。因此,其具有極強的寄生性。
權力掮客不但導致權力服務市場的紊亂和錯位,導致權力濫用,而且大大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以往很多賄賂是在相互間並不熟悉的人之間進行,風險較大。而通過權力掮客的運作,隱蔽性更強。
權力掮客最顯著的特點,是人際關係網路廣泛而穩定,有接近掌權者的獨特優勢,而且具有深受行賄、受賄雙方信任的身份,能為行賄受賄者開闢一條相對封閉、可靠、安全的捷徑。
危害
目前一些腐敗案件,牽扯到了大量單位、部門或個人。權力掮客的參與,使行賄受賄錢權交易出現網路化。由於取證難度很大,增加了腐敗的間接性、隱蔽性,也就無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官員掌握著為社會全體公民服務的公共資源,“公事公辦”應是基本的行為準則。權力掮客的介入,這些資源可能會被少數人獨享,剝奪甚至損害了其他公民或機構應享的權益,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製造了新的社會不公。
權力掮客還會惡化良好社會道德和價值觀念建設的環境。長此以往,人們會默許甚至實踐這種腐敗文化的潛規則,在實用的意義上積非為是。這種危害是長久的,根本性的。
中介化
在警惕權力掮客以“公司化”轉入“地下”的同時,也要防止現有的一些中介組織,在某些腐敗案中淪為“權力掮客”。
2009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腐敗狀況與治理對策研究》認為,現階段中國中介組織腐敗的行為主要歸納為三大類,行賄及幫助行賄、洗錢和參與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股東和消費者權益。
根據以往案件分析,在一些巨額政府採購項目中,個別大型公司通過中介組織運作,支付給它們巨額“諮詢費”、“業務費”、“服務費”,再按約定比例由這些中介公司送給客戶(官員),等等。
個別中介組織為實現其客戶委託的事項,便直接或介紹利害關係人向官員提供金錢、有價證券等財物或其他獲利機會,比如送官員金錢、房子、汽車、替官員升遷買官、給其孩子出國留學提供費用等。
同樣,在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中,走私罰沒物品、查封物品的拍賣等過程中,為獲取政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委託,拍賣行或者招投標機構等中介組織向政府、司法機關主管領導或經辦人員行賄,等等。
預防
1、出台明確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2、在公共服務上,要以平等與普適性原則擠壓權力掮客的生存空間。要大力改進公共服務,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不必要干預,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真正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環境上。
3、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變“全能政府”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4、要防止領導幹部隨意插手微觀經濟活動,這是防範權力進入市場,並作為資本進行投資獲取私利的治本之策。
5、必須儘快建立起一套立體化的政治監督和社會矯正制度體系,讓“公權力”和“市場力”各自歸位,只有真正切斷官商互售的體制臍帶,才是消除權力掮客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