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規範機械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於農業機械、內燃機、工程機械、電工電器、儀器儀表、文化辦公設備、石化通用、重型礦山、工具機與工具、通用基礎件、食品包裝機械、基礎工藝與技術等機械行業標準制定。
1.3 機械行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機械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機械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牴觸,應與有關行業標準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複。
制定機械行業標準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突出、科學合理;制定機械行業標準要有效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於參與國際競爭,有利於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於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與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相互協調,有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促進產業升級、結構最佳化。
1.4 機械行業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審查、覆核、報批、批准公布、出版、複審、修訂、修改等工作。
1.5 機械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機聯)受委託對機械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起草、技術審查、編號、報批、備案、出版等工作進行管理。
2 立項
2.1 機械行業標準的立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2.2 程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提出立項申請,並填寫《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見附表1)。
2.2.2 等同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或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項目及技術內容改動較小的修訂項目可不經過徵求意見階段,直接進入編寫標準送審稿及以後各程式,但在《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中應註明是否採用快速程式。
2.2.3 立項申請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機械工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受理,經審查後報送中機聯。報送材料包括:
a. 《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一式一份,附電子檔案,格式見附表2);
b. 《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一式兩份)。
2.2.4 中機聯對標委會報送的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和匯總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2.2.5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立項申請匯總後,在標準網上公示一個月,廣泛徵求意見,組織進行協調,並編制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2.2.6 機械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分為年度計畫和補充計畫,統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機聯負責轉發至各有關標委會。
2.2.7 為強調計畫的嚴肅性,凡未列入機械行業標準項目計畫的項目,一律不辦理報批手續。
2.3 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屬行業內專業之間的,由中機聯負責協調;屬行業之間的,中機聯匯總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
2.4 計畫調整
2.4.1 計畫項目應按期完成。在執行計畫過程中,涉及下列情況可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
a. 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項目的內容(如:起止年限等)進行調整;
b. 確屬不宜制定標準的項目可以撤銷。
2.4.2 凡需要調整的計畫項目,由標委會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一式兩份,格式見附表3)報送中機聯。
2.4.3 標委會應在年底前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匯總表》(一式一份,格式見附表4),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報送中機聯。
2.4.4 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和執行情況經中機聯審核後,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3 起草
3.1 機械行業標準由標委會組織起草。
3.2 標準項目一般應由負責起草單位按申請人立項要求組織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的主要參加單位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共同起草。起草的機械行業標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布後,工作組即行解散。
3.3 標準草案的編制
3.3.1 標準草案的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和相關行業標準編寫要求。
3.3.2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簡要過程,任務來源、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等;
b. 標準編寫原則和主要內容,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理由;
c. 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d. 主要試驗驗證情況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e. 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f.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g. 代替或廢止現行標準的建議;
h. 重要內容的解釋和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3.3.3 編制標準徵求意見稿
3.3.3.1 工作組應按標準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
3.3.3.2 起草標準時應調查研究和分析國內生產、使用和科研情況,研究分析相應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還應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工作,並儘可能等同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
3.3.4 編制標準送審稿
3.3.4.1 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其附屬檔案由工作組組長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經標委會同意並發文,提交標委會委員和有關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有關專家廣泛徵求意見。
3.3.4.2 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45天。
3.3.4.3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者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3.3.4.4 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分析研究,列出《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見附表5),提出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
3.3.4.5 若反饋的意見分歧較大,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或補充驗證工作,對標準徵求意見稿有重大改動的,應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二稿,重新徵求意見。
3.3.4.6 按2.2.2要求立項的項目可不經過3.3.3和3.3.4各項,直接按第4章以後規定的要求執行。
4 審查
4.1 標準送審稿及有關附屬檔案經工作組組長單位技術負責人審閱後報標委會,由標委會組織審查。
4.2 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
4.2.1 會議審查的程式和要求:
a. 會議審查時,標委會一般應在會前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由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提供)提交給標委會委員;
b.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c. 經會議審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後,由標委會寫出會議紀要,並附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代表名單。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內容包括對本細則第3.3.2中b至h項內容的審查結論,以及對委員提出意見的處理情況。
4.2.2 函審的程式和要求:
a. 函審時,標委會應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和《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格式見附表6,由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提供)提交給標委會委員;
b. 標委會委員應認真填寫函審單,在限定時間(一般為60天)內返回函審意見;
c. 標委會應對函審意見加以綜合整理,寫出《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格式見附表7);
d. 函審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5 報批
5.1 經會議審查或函審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組長單位整理並提出標準報批稿和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填寫《標準報批簽署單》(格式見附表8)後,報標委會。
5.2 標委會應指派具備標準覆核資格的人員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編寫質量及有關附屬檔案進行全面覆核。標準報批稿的覆核要求主要包括:
a. 應達到標準項目任務書中的預定目標和要求;
b. 應符合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c. 符合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要求;
d. 應與相關標準協調一致;
e. 技術內容應正確無誤,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
f. 標準編寫格式與表達方法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有關規定;
g. 標準報批檔案應齊全,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5.3 標準覆核人在《標準報批簽署單》中寫出覆核結論,並簽字,經標委會技術負責人簽字並蓋章後,按表1規定的報批檔案份數及要求報送中機聯。
5.4 按本細則2.2.2條列入快速程式進行制修訂的標準項目報批時,不用提交表1中第6項的檔案。
5.5 中機聯在收到標準報批稿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批檔案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格式見表10),按規定進行編號,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發布;若不符合要求,則退回至標委會。
退回的標準報批稿,在修改後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在上報公文和標準報批簽署單上註明第幾次報批。
表1
序號 | 標準報批檔案名稱稱 | 份數 |
1 | 上報公文 | 1 |
2 | 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格式見附表9,附電子版) | 1 |
3 | 標準報批簽署單 | 1 |
4 | 行業標準報批稿(附電子版) | 3 |
5 | 行業標準編制說明(附電子版) | 2 |
6 | 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電子版) | 1 |
7 | 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電子版) | 1 |
8 | 《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全部) | 1 |
9 | 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 1 |
10 | 出版用照片 | 1 |
11 | 標準送審稿 | 1 |
6 批准公布
6.1 機械行業標準由中機聯進行編號,代號為JB。
6.2 機械行業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和公布。
6.3 機械行業標準批准後,由中機聯在1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6.4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機械行業標準批准公布情況,並通報各標委會,標委會應認真做好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解釋工作。
7 出版
7.1 機械行業標準委託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機聯管理、監督、協調機械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
7.2 標準公布後,標準文本應儘快出版發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時,除編輯性修改外,不得改動原稿;
b. 確保標準文本的印刷質量;
c. 至少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發行;
d. 按規定贈送樣書。
7.3 標準出版後,中機聯負責將標準樣書兩份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8 複審
8.1 機械行業標準實施後,標委會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8.2 標準的複審工作由標委會負責。複審的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並符合本細則第4章的規定。
8.3 標準複審的結果分為確認、修訂或廢止三種情況。
8.3.1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作修改,應予以確認繼續有效。
8.3.2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需作較大的修改,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8.3.3 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
8.4 經複審後需確認或廢止的標準,由標委會寫出行業標準複審工作總結(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和複審結論),並填寫行業標準複審結論匯總表(格式見附表11、12、13)和《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格式見附表14)報送中機聯,經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8.5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審查同意後公布標準複審結果。
8.6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標準複審結果,並通報有關標委會。
9 修訂、修改
9.1 機械行業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式列入年度計畫或補充計畫進行修訂。
9.2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只作少量修改時,以《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示例見附表15)的形式進行修改。
9.3 標準的修改一般由標委會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經標委會按第4章的要求組織審查後,寫出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的結論等),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按標準報批程式上報。上報檔案及份數見表2。
表2
序號 | 報批檔案名稱稱 | 份數 |
1 | 上報公文 | 1 |
2 | 審查紀要(附電子版) | 1 |
3 |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附電子版) | 2 |
4 | 修改用照片 | 1 |
9.4 機械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公布。
9.5 中機聯將及時在網上公布標準修改情況,並通報有關標委會。
10 附則
10.1 機械行業標準制定所需經費來源:
a. 行業、企業自籌的標準化經費;
b. 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資助(包括標準制修訂項目的集資);
c. 有關社團組織的贊助;
d. 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等。
10.2 對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和有關單位資助、社團組織贊助的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10.3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4 本細則由中機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