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編寫

標準編寫

標準是一種特定形式的技術檔案,為了便於編寫,審查和使用,ISO/IEC和各國際標準團體,以各國際標準機構對編寫標準都與一套基本規定,也就是說,都有統一的編寫方法 。

標準編寫釋意

標準是一種特定形式的技術檔案,為了便於編寫,審查和使用,ISO/IEC和各國際標準團體,以各國際標準機構對編寫標準都與一套基本規定,也就是說,都有統一的編寫方法 。

如 ISO/IEC技術工作導則,BS 0.3《英國標準導則 制訂標準用標準第3部分英國標準的起草和編排》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單元 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一部分 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等都是指導編寫國際標準及英國、中國標準的標準檔案。

標準的編寫方法

標準的編寫方法是標準內容的敘述方法, 編排方式和各種圖表、註解的表達方式等。

標準編寫得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標準的貫徹,也影響到標準之間的交流,是標準質量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我們應該十分重視標準的編寫方式。

編寫標準的基本要求

各類標準的編寫方法是不相同的,但下列一些基本要求都必須遵循的,否則就不能保證標準的編寫質量。

正確

標準中規定的技術指標、參數、公式以及其他內容都要正確可靠。

規定的指標必須是以現代科學技術的綜合成果和先進經驗為基礎,並經過嚴格的科學驗證,精確的數學計算而得出的數據編寫時,必須再次核實,對標準中的圖樣、表格、數值、公式、化學分子式,計量單位、符號、代號等均應進行仔細覆核、消除一切技術錯誤、保證其正確無誤。

準確

標準的內容表達要準確、清楚、以防止不同人從不同角度產生不同的理解。

標準是經濟和技術活動的依據,是管理法規和技術法規,並往往被法律、法規和經濟契約所引用。因此,必須具有法律和法規條文那樣的措詞準確、邏輯嚴謹的特殊文風,用詞禁忌模稜兩可,語句結構緊湊嚴密。為了達到表達準確的目的,標準中常用的典型詞句,可以另行制訂成標準來統一執行,也可以制訂指導性檔案推薦採用。

簡明

標準的內容簡潔、明了、通俗、易懂。不要使用生僻詞句或地方俗語,在保證準確的前提下儘量使用大眾化的語言,使大家都能正確理解和執行,避免產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標準中只規定“應”怎么辦,“必須”達到什麼要求,“不得”超過什麼界限等,一般不講原因和道理,凡能定量表達的都要定量表達。

根據標準內容的具體情況,在表達準確簡明的前提下,選擇文字,圖表,或文字和圖表並用的表達方式,宜用文字的用文字,宜圖表的用圖表。

和諧

編寫標準時,首先要注意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法規相違背,相反,應使這些法律、法令和法規在標準中得到貫徹。如標準中的計量單位名稱、符號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

其次,編寫標準時要與規定的上級、同級有關標準協調一致,要與標準所屬的標準體系表內的標準和諧一致,以充分發揮標準化系統整體功能。

統一

標準編寫時,表達方式始終要統一標準,同一標準中的名詞、術語、符號、代號要前後統一標準,相關標準中的名詞、術語、符號、代號也要統一。

同一名詞或術語始終用來表達同一個概念,同一個概念應始終採用同一名詞或術語,不能在一個標準中出現其他同義詞,即不能出現一物多名詞一名多物的現象。

其次,同級標準的書寫格式、幅面大小、章條的劃分以及編號方法等都要統一;同類標準的構成、內容的編排也要統一,都要符合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有關規定。

最後,標準中使用的漢字和翻譯的外文也要統一,漢字要推廣使用國家正式公布的簡化漢字,注意杜絕錯別字。

上述五條基本要求歸納起來,就是:“標準的內容應正確,文字要表達得準確、簡明、通俗易懂,並做到與國家法規、有關標準協調一致,編寫方法必須規範化”。

標準的主要構成及其內容

任何標準都由概述、標準和補充三個要素構成。

上述構成部分的內容不是任何一項標準都要寫的,某一項標準究竟應包括其中那些內容,應根據標準化對象的特徵和制訂標準的目的而定。其內容和編寫順序如下:

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首頁

標準要素:一般要素、技術要素

一般要素:標準名稱、範圍、引用標準

技術要素:定義、符號和縮略語、技術要求、…、標準的附錄

補充要素:提示的附錄、腳註、採用說明的注

概述要素

標準的概述要素部分內容是讓讀者概括地了解標準本身批准、發布、實施時間等信息。標準章條內容標題,標準制定原因過程及其與相關標準的關係等,現簡介如下:

1)封面

我國標準的封面上應寫明標準代號、編號、標準名稱(國家標準還有英文標準品稱),標準的發布和實施日期,標準的發布部門等,國家標準封面上還應有國際標準分類號(ICS)。

當採用國際標準時,標準封面上應在我國標準號下方並列說明採用的國際標準號及採用程度,如

GBxxx—19xx

idt ISOxxx:19xx(等同採用)

JBxxx—19xx

eqV IECxxx:19xx等

封面格式及其字型、符號規格按GB1.2規定執行。

2)目次

當標準內容較長、結構教複雜、條文較多(一般在15頁以上)時,應編寫目次。目次的內容包括條文主要劃分單元(一般為章)和附錄的編號、標題和所在頁碼,目次在兩頁以上時應另編頁碼,但與標準條文的頁碼不連續,目次頁碼應加圓括弧,以示區別。

3)前言

每個標準應有前言,以使標準的使用者正確了解該標準的與關情況。

“前言”由專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專用部分”一般應編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版本和程度;與採用的標準檔案在技術內容上的差異及原因;與前版標準中重要技術內容上更改情況的說明;與其他標準檔案關係;實施過渡期要求;如有附錄,還應說明哪些是標準的附錄,哪些是提示的附錄等。“基本部分”主要是寫明標準的提出部分,歸口單位,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過5人,最多7人),標準首次發布,歷次修訂或複審確認的年、月。以及委託的解釋單位。

如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等標準檔案,則應保留原標準檔案的“前言”,並給其標題,“ISO前言”,“DIN前言”等。

4)引言

“引言”寫在“首頁”第一章“範圍”前面,一般不寫標題,也不編號。主要寫出關於標準技術內容以及關於制定標準的原因的特殊信息說明。但不能包括技術要求。如沒有,可省略不寫。

5)首頁

考慮到標準合訂本只有一個封面,為此,首頁上的“天頭”、“地腳”上也分別寫明標準名稱、標準號及替代標準號、發布與實施時間、“采標”程度等內容。其格式按GB1.2 規定執行。

標準要素

這部分內容是標準的主體,它規定了標準的要求和必須實施的條文。它由標準的“一般要素”和“技術要素”兩部分構成,現簡介如下:

1)一般要素

①標準名稱

標準名稱是標準的總標題,應能簡明,準確地說明標準的主題直接反映了標準化對象的特徵和範圍,並使其與其他標準相區別,我國標準名稱一般由標準化對象的名稱和技術特徵兩部分組成。標準名稱中表示技術特徵的術語,應採用標準化了的統一術語。如一項標準的若干部分用通一個標準順序號發布時,標準應有一個總名稱,各獨立部分再分別冠以名稱,二個名稱中中間應隔開。

必要時,可由三個獨立部分構成,一般排名程式應從總體到具體,即:

a、引導部分 指出標準所屬的總領域

b、主體部分 指出標準所規定的問題

c、補充部分 指出標準所針對的主要問題中某一方面。如:

內燃機 活塞環 油環

叉車 鉤式叉臂 辭彙

滾動軸承 調心球軸承 外形尺寸等。

②範圍

即標準規定的主題內容及其使用範圍,它作為標準正文的第一章,是標準區別於其它技術檔案的重要標誌,但不應包含要求。

“主題內容”的表述套用下列典型用語:

“本標準規定了……”。

“本標準確定了…術語”。

“適用範圍”的表述應說明標準的適用範圍或套用領域,必要時還應明確寫出不適用的範圍或領域,一般採用下列典型用語。

“本標準適用於……”。

“本標準適用於……,也適用於……”。

“本標準適用於……,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於……”。

③引用標準

引用標準是“在標準或法規中引用一個或多個標準,以代替詳細的規定”。(GB/T 1.22《引用標準的規定》)

一般引用該標準中直接引用的有關標準和與該標準配套使用的相關標準。這樣做,既能科學、簡便地編寫標準,也有助於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對標準實施部門和單位有益,GB/T1.22具體規定了引用標準的基本原則、要求和表示方法。

可以引用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法規(即類似標準的規程、規範),但不允許引用標準草案,過期廢止標準及只作為參考性的檔案和信息資料。

2)技術要素

定義

如有必要規定標準中使用的某些術語所必要的定義,應採用下列典型語句: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符號和縮略語

如有必要,應在該章中列出理解標準中有關符號和縮略語的一覽表,並可與“定義”一章合併,定標題為“定義、符號和縮略語”。

技術要求

這部分內容的編寫應根據各類標準的結構特點和需要,按照《產品標準的編寫規定》、《化學分析方法標準的編寫規定》、《術語標準的編寫規定》等標準規定分別編寫。(詳見本章第三節《各類標準的編寫方法》)。

標準的附錄

標準的附錄是標準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主要是指對標準技術內容所作的補充,實質上相當於技術內容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隻有在技術內容過多、編寫或閱讀不方便時才編寫在標準條文的後面。

3)、補充要素

補充要素包括提示的附錄、腳註、條文中的注釋、表注和圖注和採用說明的注;現分別說明編寫方法

1)提示的附錄

提示的附錄是表述標準中的重要規定的依據和專門技術問題按系統的介紹,標準中有關條文的參考性資料或推薦性方法,以及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等,而編寫“參考件”的主要目的是用以指導和幫助讀者理解標準的技術內容,正確掌握和使用標準,但它不是標準正文的組成部分。

它一般編寫在標準的附錄後,並與標準的附錄一起依次編號,如附錄A、附錄B……列入目次

2)腳註:條文中的注釋。表注和圖注、採用說明的注。

腳註:條文中的注釋。表注和圖注等統稱為標準中的“注”應儘量避免或少用,它只能用來對標準中某些規定作為必要的簡短解釋和說明,不得以“注”的方式規定或改變標準的技術要求和指標。

腳註:通常只用來對標準條文中某個辭彙或某段句子加以解釋,從而為讀者提供理解標準該辭彙或句子的信息。表述方式為在注釋處右上角用帶半個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數字標註,如1)、2)……然後在同頁左下方,有一條長度為1/4版面的細實線與標準正文分開;再此線下方依次注釋。

條文中的注釋是對該條文的解釋。一般直接接在該條文下方,左起空兩格寫出“注”字,加冒號:然後寫出注釋具體內容。

表注和圖注可以包含技術要求。“表注”應直接注寫在表格的框架內,在“註:”後寫出注釋內容,圖注,一般位於圖樣下方與圖名上方之間,並每個表或圖的注均使用單獨的編號順序。

採用說明的注在等效採用國際標準時,對技術內容的小差異,應在有差異條文處右上角用1]、2]、3]……順序編號,並在該條文頁面左下方,劃一細實線,其長度均為版面寬度的四分之一,在細實線下,左起空兩字位置,以“採用說明”為標題按順序相應說明差異的內容。

若同一頁標準文字中同時有腳註和採用說明的注時,應先寫腳註、再寫採用說明的注。

標準條文的編排

標準條文層次的劃分及其編號

標準應按其內容成若干層次(以二至三個層次為好,一般不要超過四個層次)進行敘述,各層次的編號採用阿拉伯數字,每二個層次之間加圓點,圓點加在阿拉伯數字的右下角。

第一層次“章”的編寫自始至終須連續,以下層次的編號只在所屬的層次內連線,引用章以下各層次的條文編號時,統稱為條,如第1條、第1.1條、條1.2.1條……。

當一個標準不宜容納若干獨立部分的內容時,可以將它們分開,但為了保持標準的系統性,方便使用,就把這些獨立部分用同一個標準順序號發布。每個部分的編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放在標準順序號之後,也以原點分開,如GB1.1—1993、GB1.2—1996等。

當標準條文內容較簡短,或適於採用分行並列敘述時,其編號用小寫的拉丁字母a、b、c……順序表示,在字母右下角加圓點,如產品標誌的基本內容為:

a、產品名稱;

b、製造廠名;

c、製造日期或生產批號和出廠日期;

d、產品標記;

e、產品的主要參數和質量等級。

2、標準條文的排列格式

第一層次的條文一般應有標題,特別是需要編制目次時,必須有標題,標題的編號應左起頂格書寫,其後空一個字再寫標題,占兩行位置,另起一行寫具體內容。在不需編制目錄的情況下,可以不設標題,就可在編號後空一個字直接寫具體內容。

第二層次及以下層次的條文可有標題,也可沒有標題,但屬於同一層次的下一層次的條文,有無標題應一致,有標題的也寫在編號後空一個字處,但只能占一行,其具體內容的第一行應在起空二個字書寫,並列敘述的條文編號a、b、c……均應左起空二個字書寫,並在編號後空一個字寫內容。

標準編寫細則

標準的編號和分類號

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分類號均應符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用“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用“GB/T”等。

標準分類號按《國際標準文獻分類法》中規定執行。

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應按《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其他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分類號由企業自己規定。

標準修訂時,標準編號不變,僅把年代號改為修訂的年代號。若幾個標準合併該為一個標準,或者一個標準修訂為幾個標準,原標準號一般停止使用,另編新號。

標準中的數值及其修約

標準中的數值一般採用阿拉伯數字,應儘量避免使用分數而採用小數。10以內的數字,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按習慣用中文“一”、“三”書寫,對“每批任選一個做試驗”、“重新熱處理最多不得超過三次”等,但帶有計量單位符合時,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小於1的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定位的“0”數值的有效應數全部寫出,以反映所需的精密度。如級差為0.25的數列應寫成:1.50;1.75;2.00而不能寫成1.5;1.75;2,小數點前後若超過4位數字時,應從小數點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數字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文質彬彬,表示偏差範圍和參數範圍的數值均應按GB1.1規定書寫。極限數值按GB1250《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規定書寫。

標準是一種出版物,因此其數字使用方法應符合GB/T1583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如表示公曆世紀、年代、年、月、日和時刻、物理量值應使用阿拉伯數字;當數字作為詞索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或具體修辭色彩的語句,如“一律”、“十滴水”、“七五規劃”等,就可使用漢字“一”、“十”、“七五”。

標準中的數值修約方法應按GB 8170《數字修約規則》中各項規定執行。

標準中的符號

標準中的計量單位符號、數學符號、物理量符號以及其他符號,應分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GB 3100-3102《量與單位》國家標準規定,同一標準中,其計量單位前後一致。

在標準條文中,不得在文間夾雜使用數學符號,物理量符號以及化學分子式等,只有帶有阿拉伯數字時,可用計量單位符號。如“試樣h為25mm”,應寫成“試樣高度h為25mm”,“加15mlH2SO4”,應寫成“加15ml硫酸”,“其長度 〉鏈環寬度”。應寫成“長度大於鏈環寬度”等。

在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一系列數值時,只需在最末一個數字後面列出計量單位符號。在阿拉伯數字和計量單位符號之間,一般應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如130cm。在需要同時註明物理量符號和計量單位符號時,應先寫物理量名稱並在二個符號之間加一逗號分開,如重量P,Kg;長度L,mm。

標準中的表格

標準中的表格一般應排列在有關條文的附近,與有關條文內容相呼應並應標註表號和表格名稱,表號和表格名稱空間一個字位置,寫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如一個標準中有兩個以上的表格,因連續標註表號。

表格中各欄參數的計量單位相同時,應將單位寫在表的右上角。否則,應分寫在圖欄參數名稱的下方或右方,相鄰參數用相同計量單位,也可合併寫在它們共同的單位欄內。

表格中的數值,上下行的小數點和數字應對正,表格中某些欄沒有內容填寫套用短橫線表示。

標準中的公式

標準中的公式應寫在左右居中位置,同一項標準中與兩個以上公式時,可在公式後面以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數值順序編號,公式和順序號之間用“……”連續,但注釋中的公式不用編號。

公式中符號的意義及所採用計量單位必須指明,一般注釋在公式的下面。

標準中的圖樣

標準中的圖樣一般應排在有關條文的附近,與有關條文內容相呼應。圖樣中的圖形符號應符合製圖、圖形符號等有關標準規定。

標準中的圖樣下方居中位置應標註圖號和圖名,在一個標準中有二個以上圖號應連續標註,圖號和圖名之間應空一個字,但表格中的圖樣不必標註圖號。

表示函式關係的曲線圖,如有確定曲線的函式式時,應寫在有關條文中或在圖中適當位置,或在圖的下方寫出來。

主題詞與標點符號

主題詞,又稱敘詞。它是經過規範化的詞,在標引中用以表達文獻的主題,即文獻的中心內容。在檢索中用它構成提問式,以北表達檢索的要求。現已成為檔案、文獻與標準資料自動化管理重要工具。

為了便於計算機檢索標準,應按GB 3860《文獻主題標引規則》從《標準文獻主題詞表》中選擇、標引用主題詞,然後按GB 1.2中規定的格式與字型編寫,印刷在標準封底的指定位置上。

標準中的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語言的符號,用來表示停頓、語氣以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無論是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等點號,還是引號、括弧、連線號等標號、均應符合GB/T15834《標點符號用法》規定。

簡化字、書眉線和終結線

標準中應採用國家正式公布的簡化漢字,不得自撰。不能用繁體字。

除附錄外的標準正文每頁均應劃書眉線,並在書眉線上方居中處書寫標準號。

標準條文或附錄結束後,在版面的中間劃一條粗實線作為終結線,其長度約為版面寬度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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