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約翰·洛克菲勒是它的創辦人、主席與大股東。雖然它使得約翰·洛克菲勒成為近代歷史中最富有的人,但是因為它成倍的成長速度,又採用雖然合法但是排擠許多小商企的策略,標準石油受到了公眾的廣泛批評。其他標準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弗羅里達東岸鐵路(Florida East Coast Railway)、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Henry Flager)與維吉尼亞鐵路(Virginian Railway)的建造者亨利·羅傑斯(Henry Rogers)。
標準石油 | |
公司類型 | 俄亥俄州 有限公司(1870 - 1882) |
後繼機構 | 見後繼公司 |
成立 | 1870 |
結束於 | 1911 |
代表人物 | 創辦者 約翰·洛克菲勒 |
總部 | 俄亥俄州 克里夫蘭 (1870 - 1885) 紐約州 紐約市(1885 - 1911) |
產業 | 石油業 |
產品 | 石化產品 |
員工人數 | 60,000(1909) |
公司歷史
早期
在1870年,俄亥俄州,約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亨利·弗拉格勒(Henry Flagler)、化學家塞繆爾·安德魯(Samuel Andrews),匿名合伙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 Harkness),與威廉的姐夫奧利弗·詹寧斯(Oliver Jennings)合夥建立了標準石油。在開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與塞繆爾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奧利弗分得1,000股; 而洛克菲勒、安德魯與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分得1,000股。通過後來受到廣泛批評的高效戰術,它在1872年的兩個月內吞併或者摧毀了它在克里夫蘭的大部分競爭者,在後來更是席捲美國東北部。
在早年,因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業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統治著團隊。權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蘭的總部,但是總部的決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
州政府作出反應,試圖通過立法限制公司規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聯營者發展出新方法去組織他們快速成長的企業。在1882年,他們將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託人(Trustees)下。根據秘密契約,舊時的37個股東將他們的股份“委託”予9個委託人:威廉·洛克菲勒與他的長兄,約翰·洛克菲勒、奧利弗·佩恩(Oliver H. Payne)、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約翰·阿奇博爾德(John 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與班傑明·巴斯特(Benjamin Brewster)。這種組織形式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後來,其它的巨型企業都採用了這種“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長,除通過增加銷售,還通過收購競爭對手。在購入競爭對手的公司後,洛克菲勒關閉他認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個精彩的交易中,紐約中央鐵路旗下的湖濱鐵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標,只要一間公司每日輸送60加侖石油,並自行裝卸,該公司就能以原價的71%運輸石油,即每加侖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譴責這次招標不公平,因為他們沒有的能力為折扣而產出足夠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進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這使得他在運輸時能夠得到回扣,讓競爭對手露出弱點。但是此舉被揭發,競爭對手要求賓夕法尼亞州議會撤回南方促進公司的契約。
標準石油的行動與秘密運輸契約使得其煤油價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標準石油將總部由克利夫蘭遷到紐約市百老匯26號(26 Broadway)。同時,俄亥俄標準石油註冊了新澤西標準石油,因為新澤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權法比較寬鬆。
同樣地,在1890年,國會通過了美國所有反壟斷法的始祖 -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儘管“抑制貿易”的定義充滿爭議,它禁止抑制貿易的一切契約、計畫、交易、陰謀。標準石油集團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總檢察長大衛·沃森(David Watson)的注意。
從1881年到1906年,標準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樣,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務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間,淨盈利為838,783,800美金,股息為290,347,800美金。
中期
在1897年,洛克菲勒從集團的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約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運作。同時間,政府試圖通過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發展。
標準石油因為高效率與負責任建立最初的市場地位。在當時,大部分公司將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標準石油將它們用作自家機器的燃料。在當時,大部分公司的煉油廠的廢料堆積如山,但是洛克菲勒找到賣掉它們的方法。
例如,標準石油在1908年購入發明礦脂的切斯伯勒製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記者、作家艾達·塔貝爾(Ida Tarbell),父親是被洛克菲勒擊敗的油商,是第一批“耙糞記者”之一。她與同情她的標準石油高級行政人員亨利·羅傑斯(Henry Rogers)作了廣泛的採訪,她的調查助長了公眾對標準石油與一切壟斷者的攻擊。
在1902年11月開始,麥克盧爾(McClure's)雜誌開始連載她的研究,連載在1904年10月結束,分為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書標準石油歷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標準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權在一小群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說:“我認為在標準石油由創辦至現今的歷史中,大部分股權都為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與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
這些家族將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資於其他產業,尤其是鐵路業。他們也大量投資天然氣與電力照明產業(包括巨型的紐約市綜合天然氣公司(Consolidated Gas Company of New York City))。他們大量購入美國鋼鐵(US Steel)、混合銅業(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產品提煉公司(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mpany)的股份。
中國標準:標準石油的產量增長得非常快,以至於美國市場很快飽和,所以公司開始展望海外市場。在1890年代末,公司開始向擁有4億人口的中國售賣煤油,用作油燈的燃料。標準石油中文商標採用了“美孚”,意為美麗與可靠。它也在生產的錫燈上使用“美孚”商標,這些錫燈價格低,以鼓勵中國百姓放棄使用菜油燈,使用煤油燈。此舉獲得了積極反應,中國成為標準石油在亞洲的最大市場。施丹維克(Stanvac)是美國在投資珍珠港之前在東南亞的唯一投資。
標準石油在中國各大城市修建儲油罐、倉庫與辦事處(將油輪上的散裝油以每罐5加侖重新儲存)。在內陸,它使用油罐車、火車與船隻運輸石油。施丹維克華北分部,以上海為基地,擁有上百艘河流船隻,包括躉船、蒸汽船、小輪、拖輪以及油輪。超過13艘公司的油輪在長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幾艘美平(Mei Ping)(1,118噸)、美夏(Mei Hsia)(1,048噸)與美安(Mei An)(934噸)。他們都在帕奈號事件(USS Panay incident)中沉沒。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隊的第一艘船。船隊的其他船隻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紅(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譚(Mei Tan)、美蘇(Mei Su)、美英(Mei Ying)、與美雲(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別設計在江河航行的油輪,由上海的最新造船技術建造。在1912年,使用同樣技術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夠在3個儲油罐中裝載350噸散裝油,她長206英尺,寬32英尺,在海外設計,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燒器進口自美國,而水管鍋爐進口自英國。
指控訴訟:在1890年,標準石油控制了美國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訴標準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標準石油只是將俄亥俄標準石油分離而繼續控制它。後來,新澤西州修改了它的註冊公司法,允許一間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紐約市百老匯26號為基地的標準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組為一間控股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它持有41間公司的股份,而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實際上只改變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眾認為由一群被選董事控制的標準石油集團是無孔不入的。
在1904年,91%的產油與85%的石油的最終銷售都為標準石油控制。它的產出大多數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後,它不再使用價格戰排擠競爭對手。聯邦商業機構專員(Commissioner of Corporations)研究了標準石油在1904到1906年間的運作,稱“毫無疑問......標準石油在石油提煉產業中的統治地位是通過不公戰術取得的;操縱輸油管與鐵路,與通過削減石化產品的價格,用不公方法競爭。”在競爭對手的逐漸蠶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對標準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訴失敗了。在1911年,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個競爭對手,包括海灣(Gulf)、德士古(Texaco)和殼牌(Shell)。公司並未試圖壟斷石油的勘探與抽取。(在1911年,美國石油的勘探與抽取的11%為標準石油控制。)
在1909年,美國法務部以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依據起訴標準石油壟斷及抑制州際商業:
在鐵路公司偏向的組合的回扣、偏向與其他歧視性策略;通過控制輸油管抑制競爭對手、達到壟斷,對競爭對手擁有的輸油管的不公策略;與競爭對手簽署妨礙貿易的契約;不公的競爭方法,比如在必要打壓對手的時候削減地方價格;派遣間諜到競爭對手處出收集情報,運營虛假獨立公司,以相同的意圖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
在最後四年中,雙方不斷在庭上爭論標準石油的壟斷策略:
“調查的總體結果揭示許多以標準石油公司與其附屬公司名義進行的,在鐵路上的公然歧視。除加利福尼亞州的幾所大型公司外,標準石油是以如此歧視方式銷售獲利。在國內的每一個地區,公司都享受著對競爭對手的一些不公優勢,而其中一些歧視影響範圍廣闊。”
後期
標準石油部分繼承公司 | |
解散時名字 | 現狀 |
新澤西 標準石油 | 現為 埃克森美孚 的一部分。 |
紐約標準石油 | 現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
加利福尼亞標準石油 | 現為 雪佛龍 的一部分。 |
印第安納標準石油 | 現為BP的一部分。 |
肯塔基 標準石油 | 現為 雪佛龍 的一部分。 |
大陸石油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 | 現為康菲公司的一部分。 |
俄亥俄標準石油 | 現為BP的一部分。 |
俄亥俄石油公司 | 現名馬拉松石油(Marathon O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