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產業分類法

標準產業分類法是具有權威性的、統一經濟統計口徑的產業分類方法。按標準推行的地域大小可分為國際產業分類標準、國家產業分類標準或地區產業分類標準。與此相適應,標準產業分類法也分為國際標準產業分類法、國家標準產業分類法或地區標準產業分類法。作為統一經濟口徑的標準產業分類,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權威性,產業分類標準一般應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公認或由某國權威機構編制和頒布;二是完整性,產業分類標準應儘可能詳盡,不能造成產業遺漏;三是適應性,掌握這項標準的機構應根據經濟發展的新動向及新產業的出現和發展,對標準產業分類能適時增添和調整;四是可比性、產業分類必須便於進行各種目的的分析、研究和比較,以判明產業結構的諸種變化,並有利於對這種變化實行控制或誘導。編

優點

標準產業分類的優點在於對全部經濟活動進行分類,並且使其規範化,具有很強的可比性,有利於分析各國各地的產業結構,而且與三次產業分類法聯繫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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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經濟活動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索引

聯合國為了統一各國國民經濟統計口徑,於1971年頒布了《全部經濟活動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索引》,將全部經濟活動分為十大類,在大類之下又分若干中類和小類。這十大類是:

1、農業、狩獵業、林業和漁業;

2、礦業和採石業;

3、製造業;

4、電力、煤氣、供水業;

5、建築業;

6、批發與零售業、餐館與旅店業;

7、運輸業、倉儲業和郵電業;

8、金融業、不動產業、保險業及商業性服務業;

9、社會團體、社會及個人的服務;

10、不能分類的其他活動。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我國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就是參照了〈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而制定的,因此產業劃分與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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