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樂山市預防職務犯罪研究中心是由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樂山師範學院共同建設,專門開展高層次職務犯罪預防理論和實踐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轉化為預防政策的職務犯罪預防研究機構,是四川第二家由檢察機關與高校共建的預防職務犯罪研究機構。中心整合社會和學校從事預防職務犯罪以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力量,進行學術交流、橫向合作。中心成立於2011年3月2日。中心機構設定:中心顧問、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中心學術委員會和中心秘書。中心成員主要由市、縣兩級檢察院檢察官和樂山師範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專家教授組成,共有教授、副教授、實務部門檢察官、博士等研究人員30餘人。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一些重大工程建設、新農村建設、扶貧資金使用、土地徵用、資源開發、國有企業等領域的職務犯罪仍然存在,因此前瞻性地從理論上探索職務犯罪發生的規律,消除職務犯罪產生條件,尋求抑制職務犯罪的治本之策勢在必行。研究中心主要工作是:開展職務犯罪預防理論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轉化為預防決策;結合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課題研究,提出有效的預防對策;舉辦不同層次的預防職務犯罪研討會、論壇和學術交流;結合各行業特點有針對性地編寫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資料;探索預防職務犯罪理論教育,為黨校和大專院校師生提供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課程;與樂山市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展開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開展幹部培訓工作,建立一批職務犯罪預防和廉政建設基地;推進樂山市和樂山師範學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向更新、更高層次邁進。中心成立以來,已成功舉辦兩屆樂山市法律辯論賽,科研立項16項,有力推動了樂山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研究機構名稱:預防職務犯罪研究中心
第二條 研究中心的性質:職務犯罪研究所是由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樂山師範學院和樂山師範學院政法學院共同聯合舉辦的,整合社會和學校從事職務犯罪以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力量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科研的橫向合作學術研究機構。本研究所受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和樂山師範學院和政法學院共同領導,掛靠樂山師範學院政法學院。
第三條 研究中心的宗旨:根據目前中國職務犯罪和廉政建設的現狀及實踐,尤其立足樂山市的實際情況,從法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學、思想政治教育學等多學科進行科學研究,重點研究職務犯罪的原因、類型、特徵、處罰及預防等方面,為職務犯罪提供基礎理論支持與政策性建議,為樂山市法治和廉政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研究所的基本任務
(一)為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和政法學院培養職務犯罪領域的高水平專業人才、研究人員和師資。
(二)進行課題研究,動員和組織本研究所成員申報各種層次的科研項目。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聯繫,儘量爭取橫向課題。同時,每年組織本研究所的課題發布、申報、評審和結題工作。
(三)動員和組織研究所成員撰寫相關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相關教材。
(四)與樂山師範學院學報合作,在學報開設職務犯罪研究專欄,發表本研究所成員相關研究成果,並將該專欄逐步建成一個有一定特色的品牌欄目。
(五)定期召開學術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對職務犯罪研究的理論前沿和最新動態展開學術研討。
(六)開展與職務犯罪領域研究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本研究所成員參加相關學術會議,同時,積極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來所進行講學,了解職務犯罪研究的理論前沿和最新動態。
(七)與樂山市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展開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開展幹部培訓工作,建立一批職務犯罪預防和廉政建設基地,為本研究所相關研究提供實踐支撐,擴大研究所的社會效益和影響。
(八)積極發揮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及政法學院學科和專業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務犯罪預防和廉政建設服務性工作。
(九)建設並完善研究所的網站,對網站進行及時更新,不斷豐富網站內容,充分發揮網站的平台作用。
(十)積極組織和引導政法學院對職務犯罪研究感興趣的學生參與研究。
第二章 機構設定和職責
第五條 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由學術上確有造詣、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一般由13-15人組成,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推選產生。被推選人應為在學界有較大影響力、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主任負責學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獲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產生。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總人數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研究和審議本研究所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的建設目標和發展規劃,受所長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二)負責對本研究所的課題進行評審,提出資助建議,並監督項目的實施;對本研究所重大成果進行的評審和鑑定;對重大課題經費的使用提出建議和監督等。
(三)指導本研究所成員申報各級課題。
(四)指導本研究所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審定本研究所年度工作計畫。
第七條 所長、副所長
(一)設立所長一名。所長一般要求在職務犯罪相關專業領域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管理能力,需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全面負責研究所的工作。
(二)主要職責:
1、在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全面管理研究所各項工作;
2、確定副所長人選;
3、決定研究室設定及其人員配置。任免研究室主任,確定主要科研人員;
4、提出研究所年度工作計畫;
5、籌集研究所經費;
6、每年向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7、組織制定和修改研究所《章程》;
8、根據《章程》,組織制定研究所管理規章制度。
(三)設立副所長兩名。副所長一般需具備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在職務犯罪相關專業領域有領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副所長由所長聘任,協助所長工作,主要負責研究所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研究室及研究室主任、研究人員
(一)設立2-3個研究室。研究室是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的基本單位。研究室應有明確的研究方向。
(二)每個研究是設立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一般要求在專業領域具有自己獨立的研究方向,較強的科研能力;一般需具備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研究室主任由所長聘任,根據研究所規章制度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根據每個研究室的需要設立5-7名研究人員。研究人員應具備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職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及 3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由研究室主任提出人選,報所長批准。
第九條 研究所秘書
研究所設立秘書一名,秘書人選由所長確定。秘書為本研究所的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服務,主要任務是提供科研需要的各種公共技術服務,包括電腦與網路、通信、日常維護保障、圖書資料及專門技術服務等。
第三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本研究所管理經費由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樂山師範學院和政法學院共同籌集。科研經費採取多渠道、多元化的籌資方式。
第十一條 經費使用。經費使用與管理按《樂山師範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本研究所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研究所可根據本《章程》制訂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研究所所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