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區煤炭工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性建議,擬定全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煤炭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2、依法整頓煤炭生產、經營秩序,負責全區煤炭行業行政處罰和執法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煤礦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的審查上報和年檢工作;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負責全區煤炭行業安全基礎管理和安全生產日常監管以及安全評估及安全培訓工作;制定和實施全區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重大事故救援指揮工作。
4、負責全區煤礦、蘭炭、洗選煤生產、建設、經營、技術、環保等技術方面的監管工作。
5、負責全區煤炭行業運行監測,實施產能、產量控制;掌握分析煤炭行業動態,匯集分析和發布煤炭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6、負責全區煤炭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炭企業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負責全區煤礦災害預防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煤炭行業職業衛生健康工作。
7、負責審查、申報全區煤礦重點建設、技改項目,組織總和開發建設和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煤炭企業執行生產建設規範、規程和標準。
8、負責全區煤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科技和信息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9、指導全區煤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參與各類煤炭基金、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全區煤炭企業的改革工作,指導煤炭企業搞好改革、改組、改造,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負責直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11、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